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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 大连市财政局【转载】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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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港口发〔2017〕159号)

政策咨询部门:区商务局  联系电话:39363673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促进作用,加快推动我市物

流业发展,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物

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16〕35号)精神,市港口口岸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大连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特此通知。

附件:大连市促进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附件

大连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1635号)精神,充分发挥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促进作用,加快推进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由大连市政府设立,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推动物流业转型升级,提高物流业发展水平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市港口口岸局和市财政局为本办法的具体实施责任部门。市港口口岸局负责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认定工作并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安排建议,编制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物流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初审,协助市港口口岸局对项目执行、资金使用进行跟踪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一)重点物流项目:是指物流园区、物流中心、城市配送中心、分拨中心、大型货运站和仓储设施等重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附属设施建设(含设备购置)等项目。

(二)物流服务项目:是指应用和推广物流新技术、标准化、先进组织方式及物流信息服务平台项目。

1.新技术、标准化项目包括:标准化单元装卸、自动化立体仓库、自动识别和标识、电子数据交换、可视化与货物跟踪、货物快速分拣、电子结算等物流系统技术开发及应用,可显著改善企业原有技术和标准化水平的项目。

2.先进组织方式项目:

1)为制造企业提供原材料采购、仓储、配送等服务的第三方物流项目;

2)集装箱多式联运中转设施和连接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转运设施项目。

3.物流信息服务平台项目:通过运用各种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所搭建的为我市物流相关机构和企业提供集信息采集、处理、发布、交换、协同作业及决策支持等功能的公共、开放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

(三)引进物流企业总部项目:是指在大连市注册、并设立总部、地区总部或者职能性总部的法人机构的物流企业,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物流企业总部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四)经国家认定的3A级以上物流企业(同等级国家星级仓储企业)。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物流发展事项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市港口口岸局每年根据我市物流业发展情况和工作重点,发布专项资金扶持的物流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流程和所需提供的材料等。

第七条 扶持的物流项目申报按照属地原则,企业向本辖区物流管理部门申报,其中,央企、省(市)属国企向市港口口岸局申报。申报时应按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 申报的条件

大连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建设具有积极推进作用,具有行业引领带动作用及明确市场需求,所依托的物流技术和管理水平达到目前国内先进水平。

(一)企业条件:

1.在大连市所辖范围内工商注册、依法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

2.具有健全的经营、财务、安全、技术等管理机制。

3.具有2年以上物流业务运营经验。

4.具有开展相关业务的经营资质。

5.企业具有自行开发或引进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经营业务信息全部实现网络化管理,能与主要客户实现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共享、信息反馈。

(二)项目条件:

1.所有申报项目为申报日期前2年内开工,完工或运营的项目。

2.重点物流基础设施项目。项目有立项等相关手续,至少为完成计划投资额的60%(实际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使用费),并需部分已运营的项目;或实际投资额1亿元以上并已运营的项目。非物流经营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建筑面积的20%

3.新技术和标准化项目。实际投资额200万元以上。

4.先进组织方式项目。实际投资额200万元以上。

5.物流信息服务平台项目。项目有立项等相关手续,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需在全国或全市范围内具备公共性,项目建设单位应拥有其所申报平台项目的自主知识产权。平台项目服务的物流企业中,服务期限已满一年的协议客户须达到50家,或有效协议客户总数量达到200家。

6.引进物流企业总部项目。新引进物流企业总部注册资金(本)5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销售)额3亿元以上。项目应承诺5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大连市,不改变其在大连市的纳税义务。

第九条 项目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1.项目立项依据;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两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4.企业近两个年度的纳税证明;

5.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承诺函。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1.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补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2.近三年内发生过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

3.面临正在进行的有可能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者仲裁;

4.有拖欠债务、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

5.已被相关政府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

6.已被人民法院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

7.其他不适宜申请专项资金的情形。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经辖区物流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港口口岸局。扶持的物流项目初审采取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的方式进行。

初审结束后,市港口口岸局按照本办法的申报条件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组形成评审意见。评审过程中需要相关专项资金扶持的物流项目的申报企业出席会议时,企业应当出席并接受咨询。

第十二条 市港口口岸局依据专家组的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专项资金扶持的物流项目名单,并在相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公示期届满无投诉举报,或虽有投诉举报,但经查证不属实的,由市港口口岸局向通过认定扶持的物流项目的企业发布认定通知。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专项资金扶持的物流项目的内容、主体、投资额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市港口口岸局提出变更申请,市港口口岸局视具体情况对该项目进行变更通告或重新组织认定。

第五章  资金分配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对扶持的物流项目采取贷款贴息、补助、奖励三种方式安排使用。对同时符合贴息和补助扶持的物流项目,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可按照就高的原则扶持。

第十六条 重点物流项目。按其实际贷款额给予不超过6%的一次性贴息补助,每家企业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七条 物流服务项目。

(一)应用和推广物流新技术、标准化和先进组织方式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40万元。

(二)物流信息服务平台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项目认定后拨付补助资金的50%,认定满1年拨付剩余50%

第十八条 其他。

(一)引进设立的物流企业总部项目。必须运营5年以上,给予200万元的补助,项目运营后拨付50%,运营满3年拨付剩余50%

(二)3A级以上物流企业(同等级国家星级仓储企业)。被评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同等级国家星级仓储企业),分别给予102030万元奖励(各层级奖励只补差,不累加)。

第十九条 市港口口岸局根据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结果以及专项资金扶持的物流项目数量、计划投资额度等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将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进行程序性审核后,下达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将专项资金拨付至市港口口岸局,市港口口岸局负责将资金拨付至扶持的物流项目的企业。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拨付之前, 扶持的物流项目的企业应与市港口口岸局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协议。

第二十一条 市港口口岸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的物流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充分运用绩效评价结果,调整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扶持的物流项目的企业获得专项资金后,需建立完整的档案,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市港口口岸局、市财政局和各级物流管理部门将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扶持的物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扶持的物流项目的企业应严格执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规范专项资金的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对专项资金及自筹资金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扶持的物流项目的企业,应在每年年中和年底分别向各级物流管理部门和市港口口岸局书面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企业如发生清算、解散或破产等情形或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需终止、撤销项目的,项目承担企业需在2个月内向市港口口岸局及市财政局报告,由市港口口岸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下达项目变更或终止、撤销文件。

项目承担企业收到项目终止、撤销文件之日起15日内,应对专项资金进行结算,报市港口口岸局与市财政局审核后,在15日内将专项资金按原拨款渠道退回市财政局且该企业将丧失再次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预算审核环节,项目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核及其资金分配环节,存在违规安排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港口口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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