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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鼓励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设备示范应用推广资金项目验收细则的通知大发改工业字〔2017〕432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发展改革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大连市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设备示范应用 推广资金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行为,完善我市首台(套)技 术设备示范应用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大连市鼓励制造业重点领 域首台(套)技术设备示范应用推广资金管理办法》和《大连市 鼓励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设备示范应用项目认定细 则》等相关文件,特制定《大连市鼓励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 (套)技术设备示范应用推广资金项目验收细贝j》。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職行。
大连市鼓励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设备示范应用推广资金项目验收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设备 示范应用推广资金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行为,提高市政府投 资资金的执行效率,确保创新驱动成果在市场上立足,完善我市 首台(套)技术设备示范应用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大连市鼓励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设备示 范应用推广资金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和《大连市鼓励 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设备示范应用项目认定细则》 (下称《认定细则》)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首台(套) 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本级财政性投资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 设备示范应用推广资金生产资助和风险补贴的项目(下称“首台 套资金项目”)适用于本细则,每个首台套资金项目,需完成首 台(套)示范应用,履行项目验收。 第三条首台套资金项目验收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认定细则》,坚持实事求 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验收条件 第四条首台套资金项目验收分为完成总体目标验收、提前 验收、延期一年验收、中止项目验收及撤销项目五种情况。 完成总体目标验收,是指首台套资金项目在投资计划下达两 年内完成总体目标并提出项目验收的。 提前验收,是指投资计划下达后合同交货期仍在两年以上, 单台(套)设备合同价格在1亿元以上,且企业为该合同生产投 入在5000万元以上并已收到部分合同款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 申请提前验收的。 延期一年验收,是指项目生产运行良好,但由于用户方未按 合同支付销售款以及其他非自身原因导致项目未能实现两年内完成 总体目标致使项目延期的,项目单位提出延期一年进行项目验收的。 中止项目验收,是指已获得首台套支持资金,且项目单位已 将补助资金用于生产研发、原材料采购、实验、测试等开支,但 由于用户单位的原因,经延期一年仍然不能完成总体目标,而申 请中止项目验收的。 撤销项目,是指已下达投资计划的首台套资金项目,因项目 单位自身原因,无法履行首台(套)合同或项目生产,需撤销已 下达投资计划及收回全部支持资金项目的。 第五条首台套资金项目申请完成总体目标或提前验收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总体目标验收: 项目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提供的相关材料、用户单位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完工证 明、专项资金审计报告、销售发票真实有效; 项目实施进度符合项目合同约定等要求; 总体目标已经或基本完成,项目单位收到的首台(套) 合同订单回款额度,包含质保金在内需达到认定合同额的80%。 (二)提前验收。在已经具备上述①〜③项的条件下,项目 单位具备了认定合同价格在1亿元以上,生产投入5000万元以 上,拥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设备证书或图纸审核证明、用户验收 意见或阶段验收证明材料。 第六条首台套资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 项目总体目标完成情况。项目生产情况(标准、规格、 质量、技术指标)是否按合同和技术协议的要求执行,是否按要 求提供验收材料,是否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 (二) 首台套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推广资金是否单独设账, 且只用于企业生产研发设备、原材料采购,实验、测试等开支, 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推广资金专项审计报告情况。 (三) 合同产品交付情况。是否提供首次取得市场业绩项目 产品的测试报告、检测报告或用户单位的完工证明;申请提前验 收的项目,是否提供用户单位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阶段性验收材料。 (四) 首台套资金项目清单情况。项目合同执行情况,采购 清单、销售清单、银行对账及收付款等情况。 (五) 项目自主知识产权使用、项目技术指标执行等情况。 (六)项目示范应用作用发挥、市场前景预测情况等。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其不能通过验收: (一) 未完成首台(套)设备首次销售,合同预付款和进度 款未达到认定合同额80% (含质保金)。 (二) 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 (三) 擅自修改首台(套)合同或计划任务的目标、内容、 技术方案。 (四) 项目存在挪用推广资金、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或未 通过专项经费审计。 (五) 首台(套)合同产品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六) 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规定完成项目总体目标,投资计 划下达之日起两年内未能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或经批准延期一年 后未申请项目验收、中止和撤销项目的。 第三章验收申请 第八条申报市首台套资金项目验收前,项目单位应根据我 市财政投资项目专项经费审计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和本细 则的要求,对市财力补助投资项目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审 计,出具专项资金审计报告;与用户单位完成项目验收工作或出 具项目产品的测试报告、检测报告、用户签收的完工证明;向属 地发展改革部门递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第九条对投资计划下达两年内不能完成合同任务的项目, 项目单位须在两年期限内,向市发展改革委递交延迟一年验收申 请报告。报告必须详细说明合同任务未能完成的原因,明确合同 任务的完成时间,并经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呈报。申请延迟验 收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对延期一年仍然不能完成总体目标或经整改仍未能 通过验收的首台套资金项目,项目单位应通过属地发展改革部门 向市发展改革委递交项目中止验收或撤销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申请报告的编制如下: (一) 申请完成总体目标验收。申请单位应与用户单位完成 合同产品交付工作,并形成市首台(套)示范应用推广资金项目 验收申请报告(《验收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1)。 (二) 申请首台套资金项目提前验收。申请单位应做阶段性 总结,形成市首台(套)示范应用推广资金项目提前验收申请报 告(《提前验收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2)。 (三) 申请项目延期一年验收。按照《管理办法》和本细则, 若因客观原因两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提出延期 验收申请,按属地管理原则呈报,经过专家组评议后,可延期一 年进行首台套资金项目验收。次年按照完成总体目标项目验收类 型要求准备项目验收申请。 (四) 申请中止项目验收。本条适用于已获得首台套资金, 且由于用户原因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属地管 理原则申请中止首台套资金项目验收,编报该项目中止验收申请 报告并需详细说明项目中止原因、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等。(《中止 验收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3)。 (五)申请撤销项目。本条适用于已获得部分首台套资金及 已下达投资计划尚未取得资金的项目,经延期一年仍然不能按总 体目标实现销售,项目单位应主动申请撤销首台套资金项目,并 实事求是说明原因。其中: 已下达投资计划尚未取得资金的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 呈报首台套资金项目撤销申请。 已经获得首台套资金,且由于项目单位原因未能完成总 体目标的首台套资金项目,应向财政管理部门全额退回市财力补 助投资,并按属地管理原则呈报项目撤销申请。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市首台套资金项目验收,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项 目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实施。 第十三条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市县(先导区)发展改革 部门根据通知通告要求,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的验收项目初审、申 报工作,中、省属及市管企业可自行做好验收项目初审,直接向 市发展改革委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市首台套资金项目验收须组建验收专家组。验收 专家组由委托评审咨询机构面向市内外聘请项目相关行业领域、 项目咨询、财务审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 验收专家组应认真审阅项目验收材料,采取形式审查或现场考察 的方式进行项目验收,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项目单位、关联单 位及其他与项目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专家。 第五章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符合验收要求的市首台 (套)示范应用推广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进行批复。 第十六条验收专家组应认真审阅项目验收材料,通过形式 审查或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相关 情况,提出验收意见,并撰写《大连市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 (套)技术设备示范应用推广资金项目验收意见》,经各位专家签 字生效。不符合验收条件的不予验收,提出具体解决意见,对于 其他不可预测因素,由专家组通过讨论形成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对延期一年或经整改仍未能通过验收,以及无正 当理由按期未申报项目验收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组织对项 目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并根据检查审计结果,做出中止或 撤销项目的处理,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推广资金,对问题严重 的项目单位进行通报,并不再受理该单位市首台(套)项目申请。 第十八条对申请中止验收的项目,结合项目单位的申请, 验收专家组可分别对已形成实际工作量和没形成实际工作量以及 按合同进程和补助资金在该项目中的比例等方面进行评议,经专 家评审后,形成审核意见。对于不可预测因素,由专家组通过讨 论形成审核意见。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验收审查环 节,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办理等行为,尚不 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应维护被验收项目的 知识产权并保守其技术秘密,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 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 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和验收专家组应对验收报告 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验收专家若发生不良行 为将记入市咨询专家信用管理库。 第二十二条首台套资金项目单位及法人,应对验收材料、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在验收工作中出现的弄 虚作假、渎职,转移、侵占或挪用政府资助或补贴资金,无正当 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或未完成项目验收的,一经查 实,除撤销首台(套)示范应用项目及收回资金外,将依据相关 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将不再受理该单位投资补助项 目申报,并将单位和法定责任人的不良行为记入市信用管理库。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首台套资金项目验收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首台套资金项目提前验收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首台套资金项目中止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附件1 首台套资金项目验收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一、封面
二、 首台套资金项目总体执行情况报告 内容包含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首台(套)合同 签订和执行情况,按《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标准验收情况,釆 购清单,销售清单,合同项目经费收支明细表(加盖财务部门 印章)。 三、 首台(套)项目技术总结 内容包含项目自主知识产权使用、项目技术指标、国内外 发展现状和趋势分析、产业开发及产业化水平分析。 四、 首台(套)项目示范应用作用 内容包含项目示范应用、市场前景分析、产品经济效益和 社会效益分析。 五、 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首台(套)专项资金审计报告(需 至少提供一份原件)。 六、 用户单位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检测报告或 用户使用报告复印件。 七、 如需法定监督机构或第三方检验的,提供其产品检验 报告;如属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提供相关证书。 八、 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首台(套)项目销售合 同、销售发票,首台(套)项目认定通知、资金项目批复、投 资计划、市财政补助资金等复印件。 九、 项目单位对验收审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企业法人签 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十、验收报告申请当月首台套资金项目进展情况调度表, 表样见资金项目批复通知附件(加盖单位公章)。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附件2 首台套资金项目提前验收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一、封面
内容包含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首台(套)合同 签订和执行情况,项目建造阶段完成情况以及按《项目合同书》 规定的标准阶段验收情况,釆购清单,销售清单,建造阶段合 同项目经费收支明细表(加盖财务部门印章)。 三、 首台(套)项目技术总结 内容包含项目自主知识产权使用、项目技术指标、国内外 发展现状和趋势分析、产业开发及产业化水平分析。 四、 首台(套)项目示范应用作用 内容包含项目示范应用、市场前景分析、产品经济效益和 社会效益分析。 五、 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首台(套)专项资金审计报告(需 至少提供一份原件)。 六、 用户单位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阶段验收证明材料、设 备证书或图纸审核证明复印件。 七、 如需法定监督机构或第三方检验的,提供其产品检验 报告;如属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提供相关证书。 八、 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首台(套)项目销售合 同、销售发票,首台(套)项目认定通知、资金项目批复、投 资计划、市财政补助资金等复印件。 九、 项目单位对验收审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企业法人签 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十、提前验收报告申请当月首台套资金项目进展情况调度 表,表样见资金项目批复通知附件(加盖单位公章)。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附件3 首台套资金项目中止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一、封面
二、 首台套资金项目建造情况报告 内容包含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首台(套)合同 签订和执行情况,按《项目合同书》建造情况,提出中止申请 的原因,采购清单,销售清单,合同项目经费收支明细表(加 盖财务部门印章)。 三、 首台(套)项目技术总结 内容包含项目自主知识产权使用、项目技术指标、国内外 发展现状和趋势分析、产业开发及产业化水平分析。 四、 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首台(套)专项资金审计报告(需 至少提供一份原件)。 五、 用户单位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及 项目进度或项目执行变更相关证明复印件。 六、 如需法定监督机构或第三方检验的,提供其产品检验 报告;如属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提供相关证书。 七、 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首台(套)项目销售合 同、销售发票,首台(套)项目认定通知、资金项目批复、投 资计划、市财政补助资金等复印件。 八、 项目单位对验收审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企业法人签 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九、 中止报告申请当月首台套资金项目进展情况调度表, 表样见资金项目批复通知附件(加盖单位公章)。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抄报:市政府。 抄送: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法制办。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1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