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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4日 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14号),为做好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在系统梳理我市现行政策基础上,结合我市两创示范工作实际,重点在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空间、拓宽融资渠道、完善公共服务体系、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创业带动就业、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等方面,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创业创新空间建设,打造创业创新新型载体 (一)鼓励通过改建、扩建科技孵化器、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扩展面积,提升服务功能。对现有场地、公共设施改造,提升管理服务水平购置必要的设备、管理软件等,按实际完成投资的30%给予投资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对重点产业集群内新建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投资补助。 (二)鼓励创业基地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优惠条件及服务空间。对经市级及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创业基地(包括:科技孵化器、重点产业集群创业基地、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创业孵化基地,下同)实际提供房租、水、电、采暖、网络等优惠条件的给予运营费用补助。其中: 1.对创业孵化基地年接纳入驻企业15家以上,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年补助80万元,3000-5000平方米的给予年补助40万元,1500-3000平方米的给予年补助30万元。 2.对科技孵化器、重点产业集群创业创新基地、小微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在孵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10户以上的,年补助50万元;每新增2000平方米且新增在孵企业10户的,增加补助5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鼓励构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根据其面积、资金投入、项目及企业数量、吸引投资等创新要素,按评定等级给予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四)对入孵科技孵化器、重点产业集群创业创新基地、小微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出园后,成功运营半年以上且存活率达到出园企业总数50%以上的(含50%),按照带动就业人数不同,给予基地奖励经费。每户直接带动3人、4-7人和7人以上就业且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分别按照1万元/户、1.5万元/户和2万元/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 (五)鼓励创业基地提高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量,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同级不同部门认定只享受一次奖励支持。 二、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六)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凡我市企业的研究机构被新批准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检测中心的,一次性给予补助200万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一次性给予补助100万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补助50万元。 (七)对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获得国家、省、市认定以及获得国内外知名设计大奖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发展,并按其在本年度内平台建设、设备引进、软件开发、人员培训等实际支出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支持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改造升级项目建设,按实际完成改造投资的40%给予一年期投资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九)对经市级及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两化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的30%给予一年期投资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不超过500万元。 (十)对信息技术服务企业(IT企业)为我市工业企业提供先进信息化技术产品和行业应用解决方案的投资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不超过300万元。对经市级主管部门认定,为我市企业免费培训1000人次以上,且无偿为我市10户以上中小企业提供IT规划的单位,按培训每人次500元、每个规划2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每个单位补助资金原则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对省、市重点指导推进电商项目的电子交易平台、第三方云计算平台及数据中心、网上商城推广运用、传统商业销售模式创新等项目的软件研发设计、系统集成、服务功能提升等,按不高于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二)鼓励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服务平台、大型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等为小微企业提供各类科技创新服务。政府对其为小微企业提供检验检测、工艺验证、产品研制、试验研究等方面的优惠服务,按所提供的实际优惠部分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补助。 (十三)鼓励小微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对创业基地内的小微企业,因聘请财务服务机构代账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法律咨询及司法诉讼,聘请社会服务机构在知识产权保护、市场营销、企业管理或参加社会服务机构组织创业辅导和管理培训等方面实际发生费用,每年每户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补贴。 (十四)对为小微企业免费举办创业大赛、创业路演、创业沙龙、讲座、培训等创业活动和服务的创业基地,按实际支出的活动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十五)对于重点产业园区运营商及具有公共服务能力的机构或企业,在服务外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和公益性基础设施等近一年期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择优支持。 (十六)对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版印刷及发行、动漫游戏制作、广播电影电视创作与传播、工艺美术品生产、文化信息传输以及重点出口文化企业的专业软件研发应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按不高于当年投资总额的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七)对开展城市共同配送的物流示范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合作建设区域分拨中心,按不高于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或贴息,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与电商、快递企业、便利店、社区等合作开展自助公共提货柜试点,购置统一标准化城市配送货运车辆并建立监管平台等,按不超过支持环节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或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冷链物流企业推进低温配送处理中心和全程监控、追溯与查验系统建设,按不超过支持环节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八)对在我市新设立的国际知名或进入全国同行业100强的设计、研发、咨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按实际开办费或近一年期的运行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入驻我市2年以上,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对地区经济贡献突出的领军型中介服务组织,在先进设备购置、专业软件研发应用、高端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按不超过支持环节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会计、设计、研发、咨询、审计、律师、资产评估所和人才中介服务等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不高于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高于1000万元。 (十九)鼓励小微企业积极开拓市场,对在我市工商注册的小微企业参加我市举办的各类展会,免费提供标准展位。 (二十)支持“互联网+”创业模式。对电商企业为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到网络经营提供优惠服务的,给予奖补支持。 (二十一)加强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向创业者开放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积极推广众包、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和创业创新模式。 (二十二)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高密度、多层次搞好创业宣传,在主流媒体、电台、电视台开辟创业宣传专项栏目,进一步激发创业热情、营造创业氛围。通过电子大屏幕、LED电子显示屏等户外宣传媒介,搞好创业政策的动态化宣传;利用网络、Q群、微信等平台发布创业政策;印制创业宣传手册、办事指南等,组织人员向社会免费发放,进一步提高创业政策社会知晓度,营造鼓励创新、支持创业、褒扬成功、宽容失败的创业氛围。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减轻小微企业负担 (二十三)对于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四)对于经认定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五)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使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六)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原则上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七)对特殊群体创业减收税费。对符合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符合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扣减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二十八)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机制,明确收费标准,实施收费项目政务公开。 (二十九)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复转军人以及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市、区县(市)、街(乡)三级行政收费部门,按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拓宽融资渠道,健全小微企业融资体系 (三十)充分发挥政府引导性基金的带动作用,设立振兴发展基金、大学生及青年创业就业发展基金、产业发展基金、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金、创业引导基金、种子基金等,加大对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力度。 (三十一)进一步加大科技风险投资基金规模,充分发挥基金对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带动作用,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三十二)鼓励国内外企业或个人来我市注册成立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对符合条件且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的种子资金及5亿元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分别给予定额补助1000万元。 (三十三)进一步加大政府对担保机构支持力度。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入股等方式增强担保机构实力,引导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三十四)鼓励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按新增担保额的2%-3%给予风险补助。 (三十五)积极探索政府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模式。完善政府“助保贷”风险补偿机制;开展政、银、保、企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融资模式;开展产业园区助企贷融资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三十六)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为小微企业提供优惠融资租赁服务,根据所提供的业务及优惠服务,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三十七)鼓励企业通过上市等方式筹集资本,企业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补助金额最高为300万元。企业在境内证券市场实现买壳上市,比照企业境内上市方式给予支持。企业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者企业通过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或创业板实现买壳上市,或者在柜台交易市场买壳上市后转板至主板或创业板的,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对于经我市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后,在“新三板”完成挂牌的企业,每户最高补助140万元;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完成挂牌的股份制企业,每户最高补助40万元。服务外包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十八)对新设立的县域小贷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且一次性到位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小贷公司增资扩股达到3亿元,且当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0%增长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小贷公司创新融资方式发行“小贷债”、开展“资产证券化”等并实现融资的,按发债额和融资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集合债的,每户企业补助100万元。 (三十九)对出口企业当年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发生的保费支出给予补助。 (四十)鼓励金融服务超市试点建设,引入担保、融资租赁、信托等金融机构,以股权投资方式建设具有股权托管交易、债权流转交易等多种功能的网上金融产品交易平台,为小微企业及创业者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融资、融信、融智服务。 (四十一)对符合我市产业资金支持方向和条件的小微企业重点项目建设,按央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年期财政贴息支持。 (四十二)支持公司制小微企业开展股权质押融资,对申请股权出质登记的,只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准予登记。 (四十三)支持小微企业通过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鼓励小微企业开展自主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办理商标质押备案登记。 (四十四)支持小微企业以动产抵押融资。为小微企业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提供“一站式”服务。允许小微企业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抵押物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拓宽抵押物来源,丰富融资形式。 (四十五)支持小微企业通过“道德信贷”、“联保信贷”融资。积极开展文明诚信小微企业的培育、推介公示活动,助推“道德信贷”、“联保信贷”工程,为讲文明、守诚信的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授信服务,进一步推进银企对接,帮助企业赢得发展机遇,实现互利共赢。 五、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四十六)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产业化项目给予择优支持,根据项目本年度内发生的实际贷款额或实际投资额,按不超过央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年期财政贴息或补助,最高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四十七)鼓励科技工作者创业创新。对科技人员科研成果实现就地转化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为科技创业者和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服务的中介机构,按其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十八)建立健全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激励制度,在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分配中,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院系(所)以及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的收入或股权奖励,奖励比例不低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比例。鼓励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所有权单位可根据研发投入以及技术骨干、主要发明人的贡献,以合同的方式明确受益比例。 (四十九)鼓励支持小微企业引进海外先进技术并消化、吸收再创新,对获得省企业引进海外先进适用技术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省补助资金的1:1给予配套支持。 (五十)鼓励小微企业参评高新技术企业,对小微企业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五十一)鼓励小微企业申请专利,对缴纳维持费用的给予适当补助。 (五十二)资助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对省政府认定的省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进行1:1的配套资助,对市政府认定的市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一次性拨付每个项目补助资金20万元。 (五十三)鼓励科技高层人才投身小微企业科技研发工作,对以应聘、中标、协议、承包、合作研发方式签约的给予一次性适当奖励。 (五十四)依托高校、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科研院所,围绕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以服务重点产业园区为重点,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其为小微企业提供技术转移转化、科技成果二次开发、人才支撑等给予奖补。 六、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推动创业带动就业 (五十五)鼓励各区、县(市)积极争创省级创业型区县,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型区县的,按省奖励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 (五十六)鼓励电子商务领域就业创业。经工商登记注册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区,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要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 (五十七)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凡在我市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含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以及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原有职工总数15%以上(含15%)的小微企业(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均可享受我市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五十八)提高贷款额度,将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不等统一调整为10万元;对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当年吸纳新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均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五十九)落实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对于经认定的创业带头人,且创办企业吸纳我市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复转军人(含随军家属)、新生劳动力(未继续升学的初、中等学历人员)、困难群体(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等)、残疾人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等八类人群就业,并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对创业带头人和所吸纳人员按照企业缴纳的统筹部分采取“先缴后补”的原则,分别由市、区县(市)按7:3比例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六十)落实创业项目补贴。对由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收集整理并每年向社会征集开发50个以上且统一发布的创业项目,由创业者付诸实施6个月以上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由市按照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500元标准给予创业项目补贴。每年评选20个优秀创业项目并给予重点扶持。 (六十一)落实创业培训补贴。学员参加创业引导、创业指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6个月内创业成功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创业成功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参加创业辅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职业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并对具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给予高层次创业培训补贴。 (六十二)运用失业保险支持就业稳定。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调整到2%,个人按0.5%、用人单位(不含企业)按1.5%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按1%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六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具体标准由见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企业,见习补贴由财政承担2/3(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企业,见习补贴全部由财政承担(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六十四)对没有进入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农民工和退役士兵等群体,给予6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对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按10000元/年给予补助。 (六十五)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对用人单位招用规定范围内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给予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补贴标准按照现行政策标准执行。 (六十六)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逐步放开参加创业培训的准入条件,降低创业培训补贴门槛。经当地就业管理部门登记为灵活就业的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纳入政府补贴免费政策范围。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开展创业实训培训,提升培训质量。支持企业以新招用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为重点开展的新型学徒制培训,根据培训时间、培训工种、取得证书及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可给予企业一定比例的职业培训补贴。 (六十七)完善政府补贴培训成果工作机制。探索建立第三方职业培训供求预测制度,对与地区重点支柱产业发展联系紧密、属于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政府给予全额补贴;对国家明确淘汰和过剩产业涉及的主要职业(工种),不再提供补贴。将现行政府补贴培训指导目录发布周期由2年调整为1年。积极配合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对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对经培训考核合格同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对企业开展的面向在岗技术工人中级工、高级工技能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知识更新培训,由政府按照一定比例予以补贴。 (六十八)完善失业登记办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享受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实现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 七、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环境 (六十九)放宽名称和住所登记条件。允许小微企业在名称核准后一年内变更企业名称;对获得知名字号的,保护其字号在沈阳市享有全行业专用权,经该企业允许,其入股企业名称中可使用该字号,并允许字号置于行政区划前。允许企业“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支持电子商务领域等现代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推行电商企业、文化创意、设计咨询、众创空间等集群注册,允许电商企业将地址登记为托管公司的住所。 (七十)放宽出资和经营范围登记条件。允许公司股东以域名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能依法转让的财产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或增资。允许普通合伙人以技能、管理等生产要素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对小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按照“非禁即准”的原则,小微企业可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未明确表述的新兴行业、新型业态,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标准、文献资料、国际惯例、习惯说法等通行用语进行核定。 (七十一)深化“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在现行的“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年内实现“一照一码”。 (七十二)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允许个体工商户在沈阳市行政区划内跨登记管辖机关迁移经营场所,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不再实行“一废一立”。 (七十三)推行社区家庭服务业统一登记、分点备案制度。以社区为单位,核发社区创业服务中心法人营业执照,社区内的家庭服务、维修、日用品销售等微利便民服务的经营点为其网点,由社区、工商所实行备案管理。 (七十四)支持小微企业开展连锁经营。允许连锁经营小型微型企业申请设立时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小微企业从事批发零售、物流、餐饮、服务等第三产业,且分支机构达到3个以上的,允许使用“连锁”经营模式。 (七十五)支持小微企业电子商务发展。开展小微企业网络平台建设服务,创建电商虚拟产业园;开通工商电子标识绿色通道,使小微企业快速完成工商电子标识标注;帮助小微企业办理ICP备案,为小微企业网站及创业者个人网站办理ICP备案提供便捷服务;指导小微企业依法开展网络经营活动,做到网上亮明身份经营,提高交易成功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保障小微企业网店的权益,完善交易规则,建立网络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建设。除相关规定已经明确执行期限外,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15年-2017年。未尽事宜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