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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作者: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转载】

大退役军人发〔 2019〕54

 根据《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退役军人发[2019]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9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200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三、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655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四、提高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650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650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30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0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八、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7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3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九、提高入朝民兵民工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40元,达到每人每月1056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十、提高生活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遗属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651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此次调整标准所需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调整后的市以上财政对县区财政补助标准见附件。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及时调整印制新的《优抚对象服务卡》,10月底前发放到位。各地财政部门要落实当地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和生活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

         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

       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

       5.部分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6.部分老年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表

       7.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表

       8.入朝民兵民工补助标准表

       9.在乡复员军人遗属补助标准表

       10.市以上财政对县区财政补助标准情况表

     

 

                 大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25日

            

附件1--9.xls

附件10.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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