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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作者:武汉市政府【转载】

武政规〔2019〕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2日
 
武汉市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复兴大武汉、建设国家物流中心的战略部署,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我市现代物流业加快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快物流园区(中心)建设,促进物流产业集聚发展
  (一)加大物流园区(中心)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对全市规划的物流园区(中心),上年度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对园区(中心)所在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给予补助,每个园区(中心)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保障物流建设项目用地。对全市规划的物流园区(中心)范围内的物流建设项目和市级以上重点物流建设项目,优先纳入全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供应计划予以保障;对属于物流建设项目用地的,可参照项目所在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设定出让起始价。
  (三)减轻物流建设项目投资负担。对全市规划的物流园区(中心)范围内的物流建设项目和市级以上重点物流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减半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城镇垃圾处理费。
  (四)推动物流园区(中心)建设提档升级。对被评为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中心)的,给予园区(中心)所在区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被评为省级示范物流园区(中心)的,给予园区(中心)所在区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补差奖励。
  二、鼓励物流行业创新,打造物流服务品牌
  (一)鼓励发展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对入选国家货物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全国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的,分别给予入选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万元。
  (二)支持企业创建物流服务品牌。对被认定为国家3A级以上的物流企业,按照5A级40万元、4A级20万元、3A级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升级的给予补差奖励;对被认定为省重点物流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促进仓储物流智能化发展。对被评为国家智能化仓储物流示范基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降低城乡配送成本,提升消费物流服务水平
  (一)支持冷库设施规模化发展。对单体库容5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总库容15万立方米以上的冷库,按照年电费总额的15%给予运营补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智能投递设施推广应用。对智能快件柜格口不少于3万个且承诺运营期不少于3年的企业,按照每个格口每年10元给予运营补贴,具有冷藏功能的,按照每个格口每年50元给予运营补贴。
  (三)支持农村电商快递网络建设。对在乡镇、村设立快递公共取送站点、服务网络基本覆盖1个以上新城区区域且承诺运营期不少于3年的企业,按照每个乡镇取送站点每年1万元、每个村取送站点每年3000元给予运营补贴;具有冷藏功能的,每个分别增加补贴50%。
  (四)加快推广新能源配送车辆。对纯电动货车不少于100辆的企业,单车年行驶里程达到2万公里的,按照每车每年3000元给予运营补贴;具有冷藏功能的,按照每车每年4500元给予运营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加强物流基础性工作,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
  对物流规划编制、重大课题研究、物流统计核算等公共服务项目支出,市级项目给予全额补助,区级项目按照支出总额的50%给予补助。
  物流企业除享受本政策外,还可以享受本市其他财政扶持政策,同类型的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办理。本政策所列奖补资金在市级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对一次性奖补项目,当年不能全额安排的,可分年度安排。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今日政策宣传图(1).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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