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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作者:武汉市政府【转载】

武政规〔2017〕6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我市旅游业快速发展,建成独具特色的中国旅游休闲示范城市,加快建设国际滨水休闲旅游目的地城市,根据旅游发展新趋势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武汉实际,经研究,现将加快武汉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支持打造旅游品牌
  (一)鼓励打造国家级旅游品牌。对成功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成功创建中国历史文化名街、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支持打造行业经营品牌。对排名进位和新进入全国百强的旅行社,给予奖励;对新评定的五星级旅游饭店,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评定的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通过评定性复核的五星级饭店,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支持打造特色旅游品牌。对体现本地历史文化特色、具有较强影响的大型实景演出旅游项目,年接待人数超15万人次,给予演艺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获得市级旅游名店、市级旅游名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
  二、推进旅游国际化
  (一)支持设立境外旅游推广中心。与境内外知名涉旅机构合作,在入境游主要客源国重点城市和港澳台地区设立境外旅游推广中心,每个中心每年给予不少于30万元的运营和营销资金支持。
  (二)鼓励招徕国外游客来武汉旅游。凡是组织国外游客游览A级收费景区并停留2天1晚以上,全年接待人数超过1000人次,接待总量较上年度实现增长,按增长幅度以每人次80—100元标准,给予奖励。
  (三)鼓励做大旅游市场。对组织港澳台地区游客来汉旅游,根据接待游客的规模和增长幅度,给予奖励;对组织市外游客来武汉旅游,年度游客总量在全市排名前三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50万元;对在各类媒体发表武汉游记,提升武汉旅游美誉度,产生一定社会反响的“年度武汉旅游达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一)支持旅游码头和游轮母港建设。对新建并在武汉注册登记的五星级游轮,以武汉为母港,经营1年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投资建设游轮母港以及游轮母港配套设施的旅游项目,按项目投资的3%给予补贴,最高补贴分别不超过500万元、50万元;对在武汉注册成立的游轮公司,以武汉为母港开展营运业务,每年总量不少于25个航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改、扩建成旅游码头的,按项目投资的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加快智慧旅游建设。对智慧旅游试点区、示范景区、示范酒店、示范旅行社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奖励;对接待持有武汉旅游年卡的武汉市签约景区,给予补贴。
  (三)扶持旅游服务系统建设。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旅游咨询服务中心运行和发展;对符合国家一级和二级标准的旅游集散中心,给予运营补贴;对企业新开设的旅游观光巴士线路,前3年每年给予每条线路30万元运营补贴。
  (四)扶持旅游标志系统和旅游厕所建设。对各区新建旅游引导标志,按投资总额的50%给予补贴;对旅游引导标志建设免收占道费和绿地占用费;对新、改建并评为A级旅游厕所的,给予奖励。
  四、优化旅游用地机制
  (一)保障旅游重点项目用地。对列入《武汉市全域旅游大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的重点旅游项目,其新增用地指标在全市重点项目中予以优先安排;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旅游公共厕所、游客休憩站点、公共停车场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地;对自驾车房车营地项目用地,按旅游用地确定供应底价、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对新建旅游中心码头用地,利用现有码头设施用地、房产增设住宿、餐饮、娱乐等商业服务设施的, 采取有偿使用、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二)优化涉旅农用地流转机制。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发旅游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明确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人利用非耕农用地、林权、集体土地承包权,以作价出资、投资入股、租赁方式与开发商合作开发旅游项目;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用地者可通过土地流转方式获得使用权。
  五、支持各区大力发展旅游业
  (一)支持各区积极开展旅游营销。对市、区按相关规定共同举办的各类大型旅游节庆活动、赴重要客源地推介旅游活动,给予资金支持;对各区在重要媒体、境外知名媒体投放城区旅游形象宣传广告的,按投放资金的2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发展乡村旅游。对各区编制乡村旅游规划,按实际规划编制费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对“市民下乡、能人回乡、企业兴乡”的旅游投资项目,年度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3%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市级认定的精品民宿群落、现代农庄、农家乐,给予奖励。
  (三)支持各区建设旅游大项目。对各区招商引进建设的旅游大项目,年度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按投资额的3%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旅游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规划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并负责解释。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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