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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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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重要意义


  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的有力抓手,是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职工纾解困难的实际措施。各市要高度重视,抓好政策贯彻落实,为稳企业稳就业提供支持。


  二、把握政策关键,坚决保证阶段性支持政策落实落细落地


  1.所有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不仅限于经营困难企业,按规定均可申请缓缴。


  2.申请缓缴时,企业应提出缓缴及补缴方案。缓缴方案应由企业和职工协商一致,明确双方同时缓缴,还是职工个人继续缴存。同时缓缴的,对职工个人部分应明确处理方式。补缴方案应包括补缴的具体时间和金额,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


  3.在帮助企业减负、支持复工复产的同时,一定要维护好缴存职工权益,确保政策平稳顺利实施。一方面要向企业强调,申请缓缴需与职工协商一致;另一方面也要协助企业做好解释工作,明确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消除职工的忧虑。


  4.要尽量压减证明材料,缩短办理流程。对企业和职工受疫情影响情况认定、职代会或工会讨论结果等证明材料,要适度从宽,灵活运用信用承诺制,减轻企业和职工负担。


  三、增强服务意识,切实做好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支持工作


  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时,各地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要求进行审批。


  2.要畅通服务渠道,引导和鼓励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途径办理业务,减轻服务大厅安全防护压力,并加强对现场办理业务的防护措施,既方便群众办事,又要保护好工作人员。


  3.做好阶段性政策期满后与既有政策的衔接。各地在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时,要提前做好政策前后衔接的准备。在政策执行期间,要做好提醒通知工作,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调回正轨。


  4.各地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和职工知悉政策内容和相关办理流程。


  四、其他有关要求


  1.各地政府要按照建金〔2020〕23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出台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具体办法,并报省住建厅备案。


  2.各地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已经出台的相关政策与建金〔2020〕23号相关规定不符的,按建金〔2020〕23号执行。


  3.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行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东电管理部按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具体办法抓好落实。


  联 系 人:付肇群、张泽龙


  联系电话:024-23447675、23447678(传真)


  电子邮箱:lnzfgjj@sina.com


  邮寄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住建厅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重要意义

  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的有力抓手,是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职工纾解困难的实际措施。各市要高度重视,抓好政策贯彻落实,为稳企业稳就业提供支持。

  二、把握政策关键,坚决保证阶段性支持政策落实落细落地

  1.所有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不仅限于经营困难企业,按规定均可申请缓缴。

  2.申请缓缴时,企业应提出缓缴及补缴方案。缓缴方案应由企业和职工协商一致,明确双方同时缓缴,还是职工个人继续缴存。同时缓缴的,对职工个人部分应明确处理方式。补缴方案应包括补缴的具体时间和金额,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

  3.在帮助企业减负、支持复工复产的同时,一定要维护好缴存职工权益,确保政策平稳顺利实施。一方面要向企业强调,申请缓缴需与职工协商一致;另一方面也要协助企业做好解释工作,明确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消除职工的忧虑。

  4.要尽量压减证明材料,缩短办理流程。对企业和职工受疫情影响情况认定、职代会或工会讨论结果等证明材料,要适度从宽,灵活运用信用承诺制,减轻企业和职工负担。

  三、增强服务意识,切实做好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支持工作

  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时,各地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要求进行审批。

  2.要畅通服务渠道,引导和鼓励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途径办理业务,减轻服务大厅安全防护压力,并加强对现场办理业务的防护措施,既方便群众办事,又要保护好工作人员。

  3.做好阶段性政策期满后与既有政策的衔接。各地在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时,要提前做好政策前后衔接的准备。在政策执行期间,要做好提醒通知工作,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调回正轨。

  4.各地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和职工知悉政策内容和相关办理流程。

  四、其他有关要求

  1.各地政府要按照建金〔2020〕23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出台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具体办法,并报省住建厅备案。

  2.各地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已经出台的相关政策与建金〔2020〕23号相关规定不符的,按建金〔2020〕23号执行。

  3.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行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东电管理部按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具体办法抓好落实。

  联 系 人:付肇群、张泽龙

  联系电话:024-23447675、23447678(传真)

  电子邮箱:lnzfgjj@sina.com

  邮寄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住建厅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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