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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度外商投资重点产业、外商投资设立总部及新设外资研发中心支持资金第二阶段申报工作的通知

【转载】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根据《大连市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大委发〔2018〕26号)、《关于修订印发〈大连市关于外商投资重点产业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商务发〔2020〕55号)、《关于修订印发〈大连市关于外商投资设立总部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商务发〔2020〕56号)、《关于修订印发〈大连市关于新设外资研发中心申报开办补助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商务发〔2020〕57号)文件要求,现拟开展2020年度外商投资重点产业、外商投资设立总部及新设外资研发中心支持资金第二阶段申报工作,具体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符合上述《实施细则》(可在市商务局网站通知公告中下载)中奖励和补助标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资总部及研发中心,具体项目包括:
    1、重点产业企业落户奖励、营业收入奖励、高管人员奖励、增资扩建奖励;总部落户奖励、总部办公用房补贴、总部营业收入奖励、总部高管人员奖励、总部提升能级奖励;新设外资研发中心申报开办补助。

2、外资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以及研发中心认定。

本次企业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奖励标准的核定截止期限为2020年9月30日。

二、审核程序

(一)材料报送。申请支持资金的企业按照《实施细则》中申报材料要求,于2020年9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至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二)材料审核。各先导区、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并于2020年10月18日前将通过初审的材料报送至市商务局。市商务局会同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提出最终审核意见,制定支持资金分配方案并在市商务局网站上公布。

三、工作要求

(一)申报企业应按本通知和相关实施细则要求,及时、准确、规范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企业提交的纸质申报材料,需按照《实施细则》申请材料中的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可进行目录索引),并在申请页加盖公章并加盖骑缝章。企业提交的电子版申报材料需刻录成光盘(PDF格式,可进行目录索引)。

(二)各先导区、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辖区内企业开展申报,并在收到企业完备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通过或不通过的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和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纸质版和光盘各二份)送至市商务局。

 

      联系人:刘晓飞     联系电话:83780272

各地区商务主管部门资金申报联系电话

地区 联系单位 联系电话

金普新区 金普新区商务局 87620807

高新区 高新区投资促进局 84821221

长兴岛 长兴岛招商局 85281797

花园口 花园口招商一局 89128661

中山区 中山区商务局 82565772

西岗区 西岗区商务局 39363695

沙河口区 沙河口区商务局 84368664

甘井子区 甘井子区商务局 86319325

旅顺口区 旅顺口区商务局 39363697

旅顺开发区 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局 86200249

普兰店区 普兰店区商务局 81357739

瓦房店市 瓦房店市商务局 39120025

庄河市 庄河市商务局 89706336

长海县 长海县商务局 393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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