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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6月13日 财资环〔201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 抄送: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附件: 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以下称整治资金)是指由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水平的资金,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负责管理。 第三条 整治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 (三)按照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坚持结果导向,专项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相关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农村环境改善情况,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较好地区的激励。 第四条 整治资金实施期限至2020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五条 整治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以下事项: (一)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 (二)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三)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水源涵养及生态带建设; (四)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和专项转移支付评估等情况,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的,政策到期或者调整的,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支持事项,应当及时按照程序退出。 第六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资金分配标准、审核整治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整治资金预算草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 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实施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研究提出工作任务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日常监管和评估,推动开展整治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各项相关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生态环境部根据支持地方工作开展需要、相关因素、权重以及上一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等,向财政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安排建议。 财政部根据生态环境部提出的分配建议,审核确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称省)资金安排数额。 第八条 整治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以有关省整治村庄数量和试点示范为因素分配,具体权重为90%、10%,并可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资金使用绩效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对测算结果进行调整,体现结果导向。确需调整因素和权重,应当按照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九条 有关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划及方案明确的治理目标,编制本省农村环境整治工作方案,并明确分年工作目标、实施任务、管理职责、资金预算、保障机制等,确保目标可量化、可操作、可考核。 有关省应当建立健全农村环境设施运行维护机制,安排使用整治资金时,优先支持已经落实运行维护经费的项目,以确保效果持续。 第十条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对整治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包括加强绩效目标审核,下达预算时须将绩效目标一同下达地方。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具体内容应包括: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相关制度建设情况,整治资金到位使用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情况等。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应当建立资金考核奖惩机制,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将各地整治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及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以及整治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具体实施整治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做好绩效评价。绩效管理中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并建立资金考核奖惩机制。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防治资金。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开展整治资金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宜,包括预算下达、资金拨付、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处理等,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脱贫攻坚期内,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整治资金使用管理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及有关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要求执行。省级在分解下达资金时,用于贫困县的资金增幅不低于该项资金平均增幅。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和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19号)、《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87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