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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关于加强对外开放深化改革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作者:哈尔滨新区管委会【转载】

各有关部门:

现将《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关于加 强对外开放深化改革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2020-2025)A】(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加大对外开放合作

第一条积极扩大对外贸易

【适用对象】:

1 区域内经自贸片区管理局认定的进出口、外商投资企业。 【认定标准】:

1. 规模以上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在辖区内生产经营,年主 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法人单位。

2. 资质以上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辖区内注册,有建筑 业资质的外商投资法人单位。

3. 限额以上外商投资批发业企业:在辖区内经营,年主营 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法人单位;

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零售业企业:在辖区内经营,年主营业 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法人单位;

限额以上外商投资住宿餐饮业企业:在辖区内经营,年主 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法人单位。

4.规模以上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在辖区内经营,年营业 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外商投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 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 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年营业 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外商投资法人单位,包括:租赁 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三个门类,以及 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 四个行业小类;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外商投资服务业法 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 娱乐业两个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5. 年进出口额超过200万美元的的外贸企业。经商务主管 部门在海关统计系统核准年进出口额超过200万美元的外贸企 业。

6. “总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在区内注册且持续 经营1年(含)以上,上年度纳入区内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 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且形成地方经济贡献不低 于8000万元;在区内注册但经营不满1年,实缴注册资本不 低于5亿元,并与新区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承诺次年纳入区 内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且在区内 形成地方经济贡献不低于4000万元;符合区域产业发展战略 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并 与新区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的总部企业。

7. 外贸企业税收返还依据企业外向型经济创造的税收。

 【资助标准】:

1. 区本级税收全额返还。

2. 外向型总部经济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最高超 过投资总额5%的奖励。

【申报材料】:

1. 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核定区级税收留成并 加盖税务公章的有效材料;

 2.其他相关材料。

【兑现流程】:

1. 由政策兑现中心收取申报材料并对要件的齐全性进行 初审;

2. 资格审核,由片区管理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第三方会 计师事务所对申请对象的资料进行审核;

3. 由片区管理局提请相关会议进行审定;

4. 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5. 区财政局根据审定结果拨付资金。

【兑现时间】:

按季度兑现,年末统一结算。

【责任单位】:

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管理局。

 

第二条鼓励发展加工贸易

【适用对象】:

在我区报关进出口的加工贸易企业。加工贸易指企业进口 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加工 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进料加工、来料 加工。新引进加工贸易企业新建项目需经招商部门认定,存 量加工贸易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需经工信科技部门认定。

加工贸易企业设备更新、科技成果转化、产品升级换代、 发展新兴产业等技术改造需经工信科技部门认定。

 【资助标准】:

1. 加工贸易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2%给 予投资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2. 加工贸易企业设备更新、科技成果转化、产品升级换代、 发展新兴产业等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 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

【申报材料】:

1. 统计部门出具的投资入统证明;

 2.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其他相关材料。

【兑现流程】:

由政策兑现中心收取申报材料并对要件的齐全性进行初审;

1. 资格审核,由片区管理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第三方会 计师事务所对申请对象的资料进行审核;

2. 由片区管理局提请相关会议进行审定;

 3.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区财政局根据审定结果拨付资金。

 【兑现时间】:

按季度兑现,年末统一结算。

 【责任单位】:

 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管理局。

第三条配套降低物流成本

【适用对象】:

区域内,并在我区报关进出口的加工贸易、跨境贸易和跨 境物流企业。

 【认定标准】:

1. 加工贸易企业。指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 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 的经营活动,包括进料加工、来料加工。

2. 跨境贸易企业。指开展自营进出口贸易业务,运输路径 含哈尔滨到中俄边境口岸城市道路运输,并委托具备国际道路运输资质企业承运。

3. 跨境物流企业。指开展代理进出口货物运输,从事哈尔 滨到中俄边境口岸城市道路运输,具备或者委托具备国际道路 运输资质企业。

 【资助标准】:

 1.从事进出口加工且年进出口额超过200万美元的生产企 业,给予原材料来哈运费30%补贴,年最高600万元。

2. 对开展跨境贸易及物流业务的企业,哈尔滨到中俄边境 口岸之间的公路运输,按运费发生额的50%给予补贴,年最高 500万元。

3. 同一笔货物销售方和运输方可从高取得一笔补贴资金。

 【申报材料】:

 1-加工贸易企业和跨境贸易企业需提供加盖公章的报关 单;国际道路运单原件和复印件;运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加 盖公章的承运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中国国际货代协会多式联 运提单或网络货运平台轨迹查询单;

2. 跨境物流企业需提供承运委托书;加盖公章的报关单; 国际道路运单原件和复印件,运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 章的承运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中国国际货代协会多式联运提 单或网络货运平台轨迹查询单;

3. 其他相关材料。

【兑现流程】:

1. 由政策兑现中心收取申报材料并对要件的齐全性进行 初审;

2. 资格审核,由片区管理局会同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申 请对象的资料进行审核;

3. 由片区管理局提请相关会议进行审定;

4. 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5. 区财政局根据审定结果拨付资金。

【兑现时间】:

按季度兑现,年末统一结算。

【责任单位】:

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管理局。

第四条支持发展跨境电商

【适用对象】:

区域内,并在我区报关进出口的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电商 企业。

【认定标准】:

1.跨境电商平台。指通过自营平台为入驻企业提供跨境交 易、跨境结算、跨境物流等功能的进出口贸易平台,营业收入 包括跨境贸易收入和平台服务收入。年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的, 上年平台建设改造、宣传推广、场地租赁、软件购置及开发费用可申请补贴;

2. 跨境电商企业。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 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 完成交易的企业。

【资助标准】:

1. 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跨境电商平台,按上年度平台 投入(含建设改造、宣传推广、场地租赁、软件购置及开发), 给予30%、年最高200万元补助;

2. 跨境电商企业在跨境贸易银行结算手续费达到5万元以 上的,按收付汇额的万分之五给予补助,每户每年最高100万 元。每年缴纳的所得税(区本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申报材料】:

1. 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跨境电商平台上一年 度审计报告、上一年度平台投入专项审计报告,上一年度平台 投入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平台企业入驻协议,加盖公章的 报关单;

2. 跨境电商企业加盖公章的报关单,运费发票原件和复印 件,加盖公章的承运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中国国际货代协会 多式联运提单或网络货运平台轨迹查询单。跨境贸易银行结算 手续费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所得税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 件;

3. 其他相关材料。

【兑现流程】:

1. 由政策兑现中心收取申报材料并对要件的齐全性进行 初审;

2. 资格审核,由片区管理局会同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申 请对象的资料进行审核;

3. 由片区管理局提请相关会议进行审定;

4. 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5. 区财政局根据审定结果拨付资金。

 【兑现时间】:

按季度兑现,年末统一结算。

【责任单位】:

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管理局。

第五条完善金融保险服务

【适用对象】:

区域内,并在我区报关出口的企业。

【认定标准】:

经海关系统查询开展出口业务,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 费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出口企业。

【资助标准】:

1. 出口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给予50%保费支持,

最高100万元。

2. 出口企业在金融机构新增加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1%贷 款贴息,最高50万元,培育期三年。

【申报材料】:

1. 申请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企业需提供:保单原件 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 申请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项目的企业需提供:银行借款合 同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 其他相关材料。

【兑现流程】:

1. 由政策兑现中心收取申报材料并对要件的齐全性进行 初审;

2. 资格审核,由片区管理局会同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申 请对象的资料进行审核;

3. 由片区管理局提请相关会议进行审定;

4. 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5. 区财政局根据审定结果拨付资金。

 【兑现时间】:

按季度兑现,年末统一结算。

 【责任单位】:

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管理局。

第六条强力支持扩大进口

【适用对象】:

 区域内的企业或机构。

【认定标准】:

经评审对片区发展有重大拉动作用的进口企业。

【资助标准】:

最高奖励1000万元。

【申报材料】:

 1.进出口备案证书、海关进口报关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2. 其他相关材料。

【兑现流程】:

1. 由政策兑现中心收取申报材料并对要件的齐全性进行 初审;

2. 资格审核,由片区管理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第三方 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对象的资料进行审核;

3. 由片区管理局提请相关会议进行审定;

4. 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5. 区财政局根据审定结果拨付资金。

 【兑现时间】:

按季度兑现,年末统一结算。

 

【责任单位】:

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管理局。

第二章加大重点产业集群力度

第七条鼓励重点产业发展

【适用对象】:

区域内新注册的企业或机构。

【认定标准】:

符合产业规划要求、在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内、新入驻 片区的制造业企业、文旅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和光电产业 园等重点打造的特色产业园区。

【资助标准】:

 投产(运营)后,前3年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区本级 留成和省市返还合计),全额奖励给企业和特色园区,后2年 50%奖励给企业和特色园区。

【申报材料】:

1. 入驻协议,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2. 其他相关材料。

【兑现流程】:

1. 由政策兑现中心收取申报材料;

2. 由区发改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申请对象的资料进行 审核,确定准入资格;

3. 审核结果由区发改局提请相关会议进行审定;

4. 根据会议审定结果进行公示;

5. 区财政局根据审定结果拨付资金。

【兑现时间】:

按季度兑现,年末统一结算。

【责任单位】:

区发展和改革局。

第三章加大要素供给力度

第八条 采取灵活方式供地

【适用对象】:

区域内新注册的企业或机构。

【认定标准】:

符合产业规划要求,在片区新购地建厂的高新技术企业。

【资助标准】: 

根据产业生命评估周期,由招商部门提出供地意见。

【申报材料】:

1. 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证明;

2. 其他相关材料。

【兑现流程】:

1. 由政策兑现中心收取申报材料;

2. 由区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申请对象的资料 进行审核,确定准入资格;

3. 审核结果由区自然资源局提请相关会议进行审定;

4. 根据会议审定结果进行公示;

5. 区财政局根据审定结果拨付资金。

【兑现时间】:

按季度兑现,年末统一结算。

【责任单位】:

区自然资源局。

第九条提供优惠标准厂房

【适用对象】:

区域内新注册的企业或机构。

【认定标准】:

符合产业规划要求、新入驻碧海产业园、智能制造产业园 的工业企业。

【资助标准】:

1.承诺五年内达到入驻协议要求的,可按照市场评估价的

七折购买业务用房;

2.暂时租用项目用房的,5年内房屋租金可以冲抵购房款。 ;3.申请享受该政策企业需要与区企业和投资服务局签订 承诺合同,五年后未达标准企业需在一年内补全余款,逾期未 缴企业将列入失信名单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申报材料】:

1. 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

2. 企业承诺;

3.  其他相关材料。 

【兑现流程】:

1. 由政策兑现中心收取申报材料;

2. 由区发改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申请对象的资料进行 审核,确定准入资格;

 3.审核结果由区发改局提请相关会议进行审定;

4. 根据会议审定结果进行公示;

 5.区财政局根据审定结果拨付资金。

 【兑现时间】:

按季度兑现,年末统一结算。

【责任单位】:

区发展和改革局。

 

第十条减免办公用房费用

【适用对象】:

区域内新注册的租用区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或机 构。

【认定标准】:

符合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新注册的小微企业(《关于 印发中小企业化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并至少满足以下一项条件:

1. 对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技术先进型 服务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等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平 方米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2. 企业经认定为四上企业,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0平方 米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3. 全口径税收贡献达到1000元/平方米/年,或三年、五 年累计达到上述目标均可申请以前年度租金补贴,给予最高不 超过200平方米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4. 企业获得哈尔滨市雏鹰计划资助或一次性获得投资机 构50万-200万元及以上投融资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平方 米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5. 新设立VC、PE、担保、小额贷款等各类投资机构,给予 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6. 认定为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并获得1项知识产权, 给予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7. 新认定为服务外包企业,年服务外包合同额达200万元 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8. 企业在国内外省市新区知名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前三名, 给予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9. 企业创办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创新载体。对新 备案(含重新评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 器、众创空间、加速器,根据服务活动数量、孵化企业情况, 升级改造投入等情况按照合作协议具体约定,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平方米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资助标准】:

3年免房租,后2年房租减半,每年其对地方经济发展 贡献的增量(区本级留成)部分,可用于冲抵房租。超出部分 奖励给企业,不足部分企业予以补缴。

【申报材料】:

1. 入驻协议;

2. 相关认定证明;

3. 其他相关材料。

【兑现流程】:

1. 由政策兑现中心收取申报材料;

2-由区发改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申请对象的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准入资格;

3. 审核结果由区发改局提请相关会议进行审定;

4. 根据会议审定结果进行公示;

5. 区财政局根据审定结果拨付资金。

【兑现时间】: 按季度兑现,年末统一结算。

【责任单位】: 区发展和改革局。

第十一条全力打通融资瓶颈

【适用对象】:

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机构。

【认定标准】:

通过相关专题会或政府常务会的形式进行审核决议。

【资助标准】:

按照不高于被参股企业股本总额的30%比例参股。

【申报材料】:

1. 经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认定证明;

2. 发改部门出具的符合产业规划证明;

3. 其他相关材料。

【兑现流程】:

1. 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向管委会申请区属国有企业进行 参股,管委会通过相关专题会或政府常务会的形式进行审核决 议。

2. 根据会议决议,确定区属参股国有企业,将会议决议下 发参股国有企业。

3. 区属参股国企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履行参股决策程序, 筹集参股资金,与提出申请的被参股企业原股东协商、起草、 签订《参股合作协议》,协议中确定原股东回购参股股份的时 间、价格及其他权利义务条款。将参股协议报区国资办备案。

4. 区属参股国企按照《参股合作协议》约定的退出时间、 回购价格,与被参股企业的其他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按 照《股权转让协议》收回投资。回购时间按照参股之日起不超 过3年确定,回购价格按照参股协议约定价格或参股本金加计 一年期LPR利率确定。

【兑现时间】:

按照《参股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时限办理。

【责任单位】:

区财政和金融服务局。

第十二条 支持开展专利质押 

【适用对象】:

 

区域内企业或机构,且由省鑫正担保、市企信担保、均信 担保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贷款的企业,且企业在信贷周 期内未迁出哈尔滨片区。

【认定标准】:

由区行政审批局每月向合作担保机构提供注册企业信息, 由区市场局与合作担保机构共同指定有资质的知识产权评估 机构。

【资助标准】:

对单笔单户出现的信贷损失给予50%的补贴,对单一担保 机构每年最高补贴金额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单一担保机构 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申报材料】:

1. 担保机构与银行、企业签署的相关合同(复印件);

2. 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的相关合同、他项权证;

3. 担保机构代偿相关手续、代偿资金汇出票据;

4. 其他相关材料。

【兑现流程】:

1. 由政策兑现中心收取申报材料;

2. 由担保机构上报申请材料,由区市场局进行初审并出具

初审意见; .

3. 由区财政局负责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

4. 由区市场局提请相关会议进行审定;

5. 区财政局根据审定结果拨付资金。

【兑现时间】:

按季度兑现,年末统一结算。

【责任单位】:

区市场局、区财政和金融服务局。

第四章加大科技成果力

第十三条 上限激励转化主体

【适用对象】:

区域内企业或机构的研发项目及科技项目带头人或研发 团队人员(7人以内)。

【认定标准】:

项目周期原则上三年以内,当年项目产品销售额300万元 以上。

【资助标准】:

项目研发经费的20%,资助上限500万元。缴纳的个人所 得税超过应纳税所得额15%的部分,给予80%的补贴,又在片区 落户的,个人所得税超过应纳税所得额15%的部分,给予全额 补贴。

【申报材料】:

 

1. 自主研发项目立项实施和项目产品销售的证明材料;

2. 自主研发项目审计报告;

3. 项目带头人或研发团队人员在片区缴纳养老保险和结 算薪酬及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4. 纳税人落户证明;

5. 其他相关材料

【兑现流程】:

1. 由政策兑现中心收取申报材料;

2. 工信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后提请相关会议进行审定;

3. 采取后补助方式,对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经 评审研究后给予补贴;

4. 区财政局根据审定结果拨付资金。

【兑现时间】:

按季度兑现,年末统一结算。

【责任单位】:

  区工信科技局。

第五章加大人才引进力

第十四条提高员工收入补贴

【适用对象】:

区域内的企业或机构。

【认定标准】:

列入省、市、区重点产业项目名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在与片区约定的建设期内,项目单位员工年收入20万以上的, 以及哈尔滨市以外新入驻片区、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区本 级留成)年增加3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含区域总部、房 地产企业除外)。

【资助标准】:

员工在片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超过应纳税所得额15%的部 分,给予50%的补贴,又在片区落户的,个人所得税超过应纳 税所得额15%的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申报材料】:

1. 发改部门出具的重点项目认定证明;

2. 入区协议;

3. 银行出具的员工收入证明;

4. 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证明;

5. 其他相关材料。

【兑现流程】:

1. 由政策兑现中心收取申报材料;

2. 资格审核,由区人社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申请对象的 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准入资格;

3. 结果公示,结果按照申请批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 公示后由区人社局提请相关会议进行审定。

5. 区财政局根据审定结果拨付资金。

【兑现时间】:

按季度兑现,年末统一结算。

【责任单位】:

区民政和人社局。

第十五条增加人才公寓补贴

【适用对象】:

与片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本人及其 配偶在本市无自有房产、申请入住片区人才公寓的,硕士研究 生学历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认定标准】:

以下条件需全部具备,方可视为符合条件:

1. 与片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 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房产;

3. 申请入住片区人才公寓;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副高级 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资助标准】:

申请租住新区自有人才公寓,减免3年全部租金。

【申报材料】:

1. 《哈尔滨新区人才公寓租住审批表》;

2. 房产查档证明(市房产住宅局档案中心出具);

3. 劳动合同及个人养老保险参保明细(参保明细请到所在 区社会保险局查询后打印);

4. 其他相关材料。

【兑现流程】:

1. 由政策兑现中心收取申报材料;

2. 由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3. 由人社局提请相关会议进行审定;

4. 经相关专题会审议通过后,由孵化器公司安排公寓;

5. 由财政部门按会议要求,安排资金直接资助房产所属区 国有企业。

【兑现时间】:

预约轮候制,预约资格申请和认定材料齐全,当天办结。 公寓入住采取轮候制,由新区人才公寓运营方安排.

【责任单位】:

区民社和人社局。

第六章加大生物医药产业力度

第十六条优先纳入发展规划

【适用对象】:

区域内的企业或机构。

 【认定标准】:

生物医药产业重大项目。

【资助标准】:

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申报材料】:

1. 项目立项手续;

2. 企业承诺;

3. 项目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4. 其他相关材料。

【兑现流程】:

1. 由政策兑现中心收取申报材料;

2. 资格审核,由区发改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申请对象的 资料进行审核;

3-由发改局提请相关会议进行审定;

4. 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5. 区财政局根据审定结果拨付资金。

【兑现时间】:

按季度兑现,年末统一结算。

 

【责任单位】: 区发展和改革局。

第十七条破解药企遗留问题

【适用对象】:

符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 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哈政规〔2017〕29号)规定条件、已 超过政策兑现期但尚未得到扶持资金的企业。

【认定标准】:

依照《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贯彻落实促进生物医药 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实施办法》予以认定。

【资助标准】:

依照《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贯彻落实促进生物医药 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实施办法》予以资助。

【申报材料】:

1. 统计部门出具的入统产业证明;

2. 市场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3. 其他相关材料。

【兑现流程】:

1. 企业提出申请,园区统一申报;

2. 由政策兑现中心收取申报材料;

3. 由区发改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申请对象的资料进行 审核;

4. 区发改局提请相关会议进行审定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 五个工作日;

5. 区发改局直接兑现给企业。

【兑现时间】:

按季度兑现,年末统一结算。

【责任单位】:

区发展和改革局。

第十八条大力推行投产即奖

【适用对象】:

1. 新购地建厂和盘活区内企业资产的高新技术领域生物 医药制造业项目(含医疗器械、特医食品、功能食品);

2. 以及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器械注册人合作、产 品在片区投产且年销售收入超2000万元的企业。

【认定标准】:

签订招商协议或在新区立项备案、固定资产投资在新区入 统,并投产项目(高新技术领域的生物医药制造业项目)。

【资助标准】:

1. 对新购地建厂和盘活区内企业资产的高新技术领域的 生物医药制造业项目,投产后前2年税收(区本级留成和省市 返还合计,下同)全额奖励给企业,后3年80%奖励给企业;

2. 对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器械注册人合作的企 业,产品在片区投产且年销售收入超2000万元时,每户企业 给予100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1. 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生物医药制造业项目证明;

2. 入区协议;

3. 立项备案审批文件;

4. 统计部门出具的入统证明;

5. 合作协议;

6. 其他相关材料。

【兑现流程】:

1. 企业提出申请,园区统一申报;

2. 由政策兑现中心收取申报材料;

3. 由区工信科技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申请对象的资料 进行审核;

4. 区工信科技局提请相关会议进行审定对结果进行公示, 公示五个工作日;

5. 区财政局根据审定结果拨付资金。

【兑现时间】:

按季度兑现,年末统一结算。

 

【责任单位】:

区工信科技局。

第十九条推行增产阶梯奖励

【适用对象】:

规上生物医药制造企业(含特医食品)、限上医药商贸 流 通企业。

【认定标准】:

“入统”且在地方经济发展中有贡献增量的规上限上企 业。

【资助标准】:

对扩大生产、销售规模并“入统”的规上制造(含特医食 品)和限上医药商贸流通企业,每年的税收增量中区本级留成 100%和省市返还80%合计部分奖励给企业。单个品种年销售额 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的,每上一个台 阶,省市返还的奖励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申报材料】:

1. 扩大产能立项审批文件;

2. 统计部门的入统证明;

3. 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增量证明;

4. 扩大生产销售规模证明材料;

5. 其他相关材料。

【兑现流程】:

1. 企业提出申请,园区统一申报;

2. 由政策兑现中心收取申报材料;

3. 由区工信科技局、商务促进局按照各自职责,会同有关 职能部门对申请对象的资料进行审核;

4. 区工信科技局、商务促进局按照各自职责,提请相关会 议进行审定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五个工作日;

5. 区财政局根据审定结果拨付资金。

【兑现时间】:

按季度兑现,年末统一结算。

【责任单位】:

区工信科技局、区商务促进局。

第二十条上限匹配研发投入

【适用对象】:

从事研发的生物医药、三类医疗器械和特医食品企业。

【认定标准】:

创新药、改良性新药和首仿药等研发企业(拥有自主知识 产权的三类医疗器械和特医食品参照执行)。

【资助标准】:

 

按企业每年新增研发投入的20%比例匹配资金,每户企业 获得补贴总额最高500万元。

【申报材料】:

1. 市场部门出具的创新药改良新药和首仿药的证明;

2. 新增研发投入证明材料;

3. 其他相关材料。

【兑现流程】:

1. 企业提出申请,园区统一申报;

2. 由政策兑现中心收取申报材料;  

3. 由区工信科技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申请对象的资料 进行审核;

4. 区工信科技局提请相关会议进行审定对结果进行公示, 公示五个工作日;

5. 区财政局根据审定结果拨付资金。

【兑现时间】:

按季度兑现,年末统一结算。

【责任单位】:

区工信科技局。

第二十一条鼓励新药注册投产

【适用对象】:

医药企业(含特医食品)

【认定标准】:

签订转让协议并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创新药物、自主研 发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新药(含特医食品)在新区投产的企 业。

【资助标准】:

签订转让协议并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创新药物(含特医 食品)投产的,按实际转让或评估费用的50%给予企业一次性 补贴,最高500万元;

1. 自主研发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新药(含特医食品)投 产的,扣除每年的研发补贴后,按实际投入或转让价格的50%给 予持有企业一次性补贴,最高1000万元。

【申报材料】:

1. 转让协议(附转让费用和评估费用票据);

2. 药品注册批件;

3. 企业研发投入费用票据;

4. 企业竣工投产证明(生产能力验收报告等);

5. 其他相关材料。

【兑现流程】:

1. 企业提出申请,园区统一申报;

2. 由政策兑现中心收取申报材料;

3. 由区工信科技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申请对象的资料进行审核;

4. 区工信科技局提请相关会议进行审定对结果进行公示, 公示五个工作日;

5. 区财政局根据审定结果拨付资金。

【兑现时间】:

按季度兑现,年末统一结算。

【责任单位】:

区工信科技局。

第七章加大政策兑现力度

第二十二条 实行单一窗口受理

1. 在片区审批大厅设立政策兑现服务中心窗口,集中受理 企业(机构)或个人政策兑现申请;

2.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 的,现场发给受理回执,并于受理当日将相应材料移交责任单 位;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材料或者条件, 待其补充完善后重新申请;

3. 责任单位对企业(机构)或个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对审定通过的提报区政府专题会议,依据会议意见实施;未通 过审定的则由责任部门及时告知申请人。

4. 责任部门履行完兑现工作后,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到政 策兑现中心。

第二十三条 缩短政策兑现周期

1. 针对一批项目实施“承诺即开工”;

2. 全面落实“网上办、不见面”;

3. 对列入疫情防控相关应急项目清单的项目,纳入绿色通 道,特事特办、马上就办、信用承诺,24小时内办结,优先 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

4. 因前后置手续交叉不能按时办结的,先开工开建,相关 手续后补。

第二十四条 普惠新区市场主体

区域内企业或个人,是指经营场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 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中国(黑龙江)自由实验贸易区哈尔滨片 区、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或松北行政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机 构)或个人。

第二十五条 配套制定实施细则

1. 获得奖励的单位(机构)或个人应予配合。在《政策措 施》有效期内,企业(机构)或个人若有违反税收、劳动、安 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政府规定行为的,或 有不良信誉记录的不予受理申请,不享受相应补助、奖励等政 策;

2. 企业(机构)或个人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经查 证属实,取消其扶持奖励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并按有关 规定进行处理;已经享受补助、奖励政策的,责令退回补助、 奖励所得,并记入其诚信档案;

3. 企业(机构)在享受鼓励政策期间有减资行为的,须及 时申报,并进行重新评估。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停止 享受相关政策;依然符合条件的,重新核算补助。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必备申报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

2. 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

3. 企业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
大安全生产事故。需要企业提供信用信息资料(可在信用中国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

4. 企业涉及同一事项(项目)不重复享受区内政策(按最 高额奖励或补贴);

5. 单笔奖励补贴资金20万元以内的,由主管部门审核报 财政局拨付;单笔奖励补贴资金20-100万元的,报分管区领 导审批,送财政局拨付;单笔奖励补贴资金100万元以上的, 上区长专题会审批后送财政局拨付;

6. 对于“新落户企业”的定义是: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起, 住所由外地迁入政策区域内或在政策区域内设立的企业;

7. 同一企业符合《政策措施》多项奖励条款的,按最高款 项政策额度奖励,不累计叠加。

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9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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