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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0-07-20     作者:大连市政府【转载】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606号)、《大连市学前教育机构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40号公布,市政府令第154号修订)精神,扎实推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多方参与,社会运营、普惠可及,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和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服务供给体系、管理体系、政策保障体系和组织实施机制,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着力构建生育友好社会环境,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保障体系初步建立,各区市县(先导区)建成1-2个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到2025年,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0-3岁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95%以上,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50%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
  1.充分发挥和完善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作用。
  全面落实《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的规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单位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的育儿假等。(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市妇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列第一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依托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机构等开展经常性家长课堂和亲子活动,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早期教育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充分利用城乡社区(村)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示范站(点)、社区(村)妇女之家、儿童乐园等阵地,推广婴幼儿照护知识。(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妇联、市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充分发挥各级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功能作用,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营养及喂养、心理行为指导和育儿技能培训,为家庭提供育儿技能评估和家庭育儿环境评估,以及家庭规划指导和家庭养育咨询服务,改善和提高父母育儿技能。(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牵头成立以婴幼儿照护服务、幼儿早期教育、卫生健康相关专家为主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专家团队,为辖区内婴幼儿提供入户指导等服务。鼓励各类高科技信息企业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照护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打造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各地新建、改建、扩建一批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以及具有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培训、家庭养育指导和社区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融合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培塑一批管理专业化、服务优质化、运营规范化的示范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方式,充分发挥妇幼保健机构、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等积极性,挖掘现有资源,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设施建设,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托位,满足群众需求。(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产业园区的主管部门)
  支持建设托幼一体化机构,加大婴幼儿照护资源的统筹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县(先导区)在新建幼儿园时,按有关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2-3岁幼儿托班,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托位供给;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富裕存量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增加托班资源供给。(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鼓励支持提供多样化照护服务。
  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文化、体育等设施场地,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鼓励企业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研发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积极探索应用信息化手段,连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家庭,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开展家庭育儿知识传播、社区共享平台等托育服务新模式、新业态发展。(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二)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体系。
  1.开放资格准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举办主体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国家有关登记注册法律法规规定;机构设置、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员配置等符合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相关要求的,均可以申请注册登记。(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规范注册登记。申请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并在业务范围内注明婴幼儿照护服务。申请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在经营范围内注明婴幼儿照护服务。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其中,托幼一体化机构仍按幼儿园管理,由教育部门负责准入和综合监管。(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严格备案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核准登记后,应及时登录托育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按照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合格报告、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场地证明(房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工作人员资格证明(育婴员、保育员、幼师)等材料。新申办实行托幼一体化的幼儿园需提交相关登记审批材料直接线上备案。原来已设有托班的幼儿园可在继续招生的基础上补办备案手续。(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收费管理。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照护服务价格。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加强价格监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落实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要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整合区域内执法力量,会同市场监管、消防、公安、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开展联合执法,督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安全责任,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责任单位:各职能部门按工作分工负责)
  6.强化动态管理。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过程实施动态监管,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与市公共信用信息互联平台共享,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信用中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实行定期评估。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质量评估和信息公开制度,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联合属地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对评估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委编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体系。
  1.完善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标准、规范,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在新建居住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成。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各级政府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社会力量动员等方式,在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通过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实现与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制定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
  各级政府要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级税务部门要贯彻落实好社区托育服务税费优惠政策,对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承受或提供房产、土地用于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税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立的职工婴幼儿照护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在职工福利费中支出。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政策。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总工会、市残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地优先保障政策。
  各级政府要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统筹考虑,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科学编制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专项规划。(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积极给予划拨用地保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4.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管理,建立相应的准入标准,通过返聘教育、卫生健康等机构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充实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可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将安全照护等知识和能力纳入教学内容,加强专业素养培养。(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纳入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目录中,落实有关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切实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深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工作,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政治站位、助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集聚效应形成的视角,提高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发挥政府主导和市场引导作用。逐步健全和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法规政策保障体系和组织实施机制,规范服务和市场行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坚持部门联动,强化责任落实。建立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构建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分工合作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大力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各相关部门、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要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创新服务管理方式,提升服务效能水平。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坚持试点先行,强化示范引领。在全市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每个区市县(先导区)结合实际建设一批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鼓励各区市县(先导区)建立专项资金,扶持和保障示范托育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正面导向,强化宣传倡导。广泛宣传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群众关切。大力宣传示范单位典型,推广经验做法,宣传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知识,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为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附件: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doc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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