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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期评估和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相关条款的补充说明

作者:大连科技局【转载】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工作,围绕项目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对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期评估和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相关条款的补充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7月20日

关于对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期评估和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相关条款的补充说明

为规范和加强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工作,围绕项目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对《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期评估和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进行补充说明: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后,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科技创新基金项目:

1.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将2年内的结余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报市科技局备案,对满2年未使用完的,按规定原渠道收回。

说明1:结余资金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安排用于项目课题组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结余资金使用期限自下达验收“通过”结论之日起2年内允许使用,逾期未使用的,课题组不得使用相关资金。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规范科研经费使用管理。

2.对“结题”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原渠道收回。

3.对验收“不通过”项目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整改后通过的给予“结题”结论,结余资金按规定原渠道收回。

说明2:“结题”项目、验收“不通过”项目、验收“不通过限期整改”项目,自验收结论下达之日起不得使用结余资金,结余资金经审计后按原渠道收回。

4.对整改后,再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原渠道收回。对存在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2、3、4、5、6”条以及其他违规、违纪问题导致项目验收不通过的,纳入科研失信名单,按照科研失信惩戒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对违规使用资金予以收回。

说明3:对存在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2、3、4、5、6”条以及其他违规、违纪问题导致项目验收不通过的,直接确定为验收“不通过”,纳入科研失信名单。

(二)大连市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后补助类项目:

1.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拨付尾款。

2.对“结题”项目,不予拨付尾款。

3.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整改后通过的给予“结题”结论,不予拨付尾款。

说明4: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验收“不通过限期整改”项目,自下达验收结论之日起,承担单位为实施项目投入的研发经费可以纳入研发总投入,但不列入后补助范围。

4.对整改后,再次不通过验收的,不予拨付尾款。对存在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2、3、4、5、6”条以及其他违规、违纪问题导致项目验收不通过的,纳入科研失信名单,按照科研失信惩戒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对违规使用资金予以收回。

说明5:在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2、3、4、5、6”条以及其他违规、违纪问题导致项目验收不通过的,直接确定为验收“不通过”,纳入科研失信名单。

其他说明:项目承担单位提供项目验收材料中,应包括发票复印件等项目资金支出的证明材料。

《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期评估和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及本说明未尽事宜,由大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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