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价格主管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社会事业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辽宁省物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辽宁省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指导意见》(辽价发[2017]17号)相关规定,对我市县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了理顺调整,现将重新确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不含中药饮片,中药饮片加价率不得超过25%),实行按实际进价“零差率”销售,并将药品销售价格在显著位置向患者公示。
二、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在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同时,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1、所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均为最高限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2、挂号费并入门诊诊查费。目前已开设方便门诊的公立医院,可按最高不超过1元的标准收取方便门诊诊查费,不得因取消药品加成停止已设立的方便门诊。
3、烧伤、传染病房每日加收15元。
4、一般传染病护理:指经消化道、呼吸道、接触等传播的传染病的护理。在级别护理费基础上加收20元。
5、调整儿科医疗服务价格。6岁及以下儿童临床诊断中有创活检和探查以及临床手术治疗,可在成人治疗基础上加收15%。
三、要加强综合改革医院医药价格监管,确保医药价格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价格部门要加强综合改革医院医药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自2017年12月9日起执行。
附件:1、《辽宁省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使用说明
2、辽宁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大连市物价局 大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27日
附件
关于理顺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