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方政策 >>大连(辽宁)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转发《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地方政策
详细内容

转发《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载】

各区、市、县(先导区)价格、财政、水务主管部门: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17]6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4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附件:《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17]61号)

大连市物价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水务局 
2017年8月29日

 


附件

转发《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pdf


  • 电话直呼

    • 13889487069
    • 客服 :
    • 客服 :
  • 关注公众平台获取政策更便捷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