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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提高城乡低保等人员补助标准 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同步提高为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此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经市政府批准,我市今年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此次调整后,我市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750元提高到780元,增幅4%;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40元提高到580元,增幅7.4%;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500元提高到1560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975元提高到1014元;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2250元提高到2340元,增幅4%;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05元,增幅7%;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执行全省统一标准,按照参加工作时间等,分别由每人每月465元、503元、543元、580元提高到500元、541元、584元、624元,增幅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