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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从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为保障部分优抚对象生活水平稳步提高,国家和省先后下达通知,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今年8月1日起执行。 今年我市对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幅度,是根据国家和省通知要求,分类实行落实。涉及10类人员,共计28939人。其中:按国家调整标准明确的由8类人员,共计26073人,分别是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退役人员,部分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按辽宁省调整标准明确的有2类人员,共计2866人,分别是入朝民兵民工和特别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 标准调整后,年增支约2367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1809万元,市财政承担333万元,县区财政承担225万元。市财政局坚决贯彻国家、省及市决策部署,兜牢民生保障底线,在2021年预算安排资金时已考虑此项增支因素,确保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市以上补助资金足额安排到位,巩固优抚对象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