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2.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3.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4.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5.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6.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7.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8.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9.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10. 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不合格的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1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规从业执业的; 12.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