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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大连市中心城区第四批户外广告设施(占道设施)规范整治工作的通告

作者:大连市城市管理局【转载】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占道设施)规范管理,提升户外广告设施(占道设施)设置档次和水平,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大连市临时占道管理暂行规定》《大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大连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市城市管理局经研究决定,拟于近期组织各区、各相关部门对违规户外广告设施(占道设施)进行统一规范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规范整治范围

对朝阳街、春德街等28条次干路,林茂街、迎春路等15条街巷路以及第一、二批经复核不符合规范的道路两侧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占道设施)进行规范整治。



二、依法拆除类型

1.拆除严重影响市容、存在安全隐患的各类广告设施(占道设施)。

2.拆除未按《大连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设置的各类广告设施或擅自在城市道路及两侧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带棚广告牌、公交候车厅、城市导航员、出租车乘降点、的士亭、班车乘降点等设施)。

三、整治办法及时限

1.自行拆除阶段

(2021年11月10日-11月30日)

按照通告内容,对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占道设施),由设置单位和广告经营单位(个人)自行拆除。

2.强制拆除阶段

(2021年12月1日-12月15日)

自12月1日起,对未按要求自行拆除的违规户外广告设施(占道设施),由各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3.复查整改阶段

(2021年12月16日-2021年12月31日)

自12月16日起,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对上述路段的占道设施进行复查,对未按规范标准设置的,由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进行拆除,并对拆除后的各类设施进行收缴。

四、相关要求

各产权单位和广告经营单位要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形象,主动配合做好违规户外广告(占道设施)拆除工作。对存在阻碍行政执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请涉及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高认识,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共同营造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市容环境。

特此通告。

大连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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