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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教育局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1年全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聘有关工作的通知(大教发〔2021〕46号)

作者:大连市教育局【转载】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行政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专技司函〔2019〕180号)、《关于做好2021年全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聘有关工作的通知》(辽教电〔2021〕12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21年全市中小学(含幼儿园、基础教育领域教研机构,下同)正高级教师职称评聘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示范引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按照培养造就教育家的要求,切实把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同行和社会公认、在教育教学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选拔出来,充分发挥正高级职称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二)坚持注重实绩。坚持把师德放在中小学教师评价的首位,实行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以一线教师为主体,兼顾有长期教学一线工作经历、现从事教育管理和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切实按照好中选优的标准组织评聘工作。

(三)坚持公平公正。各区市县(先导区)和各学校(单位)要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推荐工作,保证工作程序科学规范、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客观公正。评审工作实行业内专家评价制度,坚持分类评价,科学评价,综合评价参评人员的业绩、能力、贡献等。

(四)坚持评聘结合。经批准获得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小学教师,应聘用到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岗位上工作。

二、评聘范围

受聘在《辽宁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辽人社发〔2016〕4号)规定范围内的学校(单位)中,且符合《辽宁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辽人社发〔2016〕55号)中正高级教师有关评价标准的人员,省(中)直属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由省教育厅组织,可按规定程序推荐申报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并聘用相应岗位。

三、参评条件

申报评聘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的人员,要符合《辽宁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辽人社〔2016〕55号)中正高级教师有关评价标准和所在单位(学校)按照评聘结合要求制定的评聘推荐标准条件。

申报人员须完成市、区市县(先导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做统一要求,不作为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前置性必备条件;参评人员现岗位工作时间计算至报评年度12月末。

四、评聘数量

我市此次组织实施的正高级教师职称评聘工作,须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限额内进行,今年我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名额22名。各地区在推荐和评审工作中要充分考虑教师队伍结构,注意推荐人选在学段、学科、学校(单位)间的分布,推荐人选的结构要与地区教师队伍规模、结构和教育教学水平相适应。要重点向中小学一线任教的优秀教师倾斜,要向长期坚守在农村艰苦边远地区的教师倾斜,向减轻中小学过重课业负担业绩突出的教师倾斜,向在援疆援藏援黔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倾斜,向内地西藏班新疆班教师倾斜。坚持以教学一线为主体,兼顾教育管理和教育研究的总体思路,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为基数,结合各地区(单位)教师队伍情况,按照合理的竞聘比例,确定各地区(单位)正高级教师推荐名额,详见《2021年各区市县、先导区参加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市级评审推荐名额分配表》(附件1)。

五、推荐审核

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聘推荐人选的产生,要按照个人自主申报、学校组织推荐、主管部门审核以及公示等程序,择优推荐人选,相关要求继续执行《关于开展大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17]131号)中有关规定。

六、职称评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业内评价机制,即由同行专家综合评价参评人员的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情况,实行评审专家负责制。

(一)全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由市教育局会同市人社局组织实施。

(二)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采取量化赋分及面试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量化赋分指对推荐人选的学历、从教经历、班主任工作经历、乡村教师工作经历、援疆(援藏、援贵、援长海)经历、支教工作经历及岗位聘用等情况;获得荣誉称号或政府性奖励情况;任现职以来取得的学术称号、出版教学研究著作、编写教材、发表论文、承担教科研工作、讲授优质课(公开课、示范课),以及取得其它专业奖项、年度考核情况等按一定权重进行量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或兼职从事少先队工作的,其工作量和业绩可一并纳入其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范围。

(三)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在省下达的指标范围内,按照我省对担任学校(村小、教学点除外)和教研机构行政领导职务(包括校长、副校长、校级党组织正副职、教研机构正副职)的比例不得超过30%,音体美劳教师不低于30%,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占50%左右要求的结构比例完成评审工作。在农村学校通过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聘的人员,5年内不得交流到非农村学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备案。

七、岗位聘用

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通过人员,待国家备案后,按有关文件办理聘用手续,学校(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岗位聘用管理权限履行聘用手续,首次应聘用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

八、有关要求

(一)做好政策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不仅关系广大教师切身利益,对于创新完善人才评价机制、推进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也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学校(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要坚持把师德放在中小学教师评价的首位,切实把师德高尚,教学技艺精湛,教育教学业绩卓著,为基础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育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评审出来。

(二)严肃职称申报工作纪律。严把资格审核关,做好职称申报、受理和审核工作。严格执行个人、单位双重承诺制和责任追究制,提高诚信意识、自律意识,持续加大对在申报职称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理,对申报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行为并查实的,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未按要求履行推荐审核职责等行为,在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规〔2020〕3号)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及负责人进行处理。

(三)严格落实承诺及公示制度。申报人员及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须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备注”栏内按要求做出承诺。各级责任单位须按要求严格落实公示制度,未经公示或公示后存在异议的不得上报。公示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公示期内反映的各类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核查落实并反馈。

(四)建立推荐人选职业道德行为核查制度。各地区、各学校(单位)及主管部门基层党组织或纪检监察部门在推荐前,应核查推荐人选是否存在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是否存在有偿补课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并按要求形成《关于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推荐人选职业道德行为说明的函》(附件2),放入参评人员佐证材料最后部分,作为我市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的前置必备条件。

(五)申报人员所提供的论文、业绩和成果等,应为取得现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后获得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关材料。

(六)申报人员须提供毕业证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1份。《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可通过“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查询,《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可从人事档案中复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和地区职称工作主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后,装订在毕业证书复印件后面,随卷一起上报。

(七)申报材料(包括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的截止时间计算至报评年度12月末。

(八)疫情防控期间,本年度正高级职称申报审核、评审例会组织、面试答辩等环节的时间及方式,均须服从我市疫情防控总体要求,如有调整将由市教育局统一通知安排。


附件:1.2021年各区市县、先导区参加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市级评审推荐名额分配表

           2.中小学正高级职称评聘报送材料具体要求

           3.关于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推荐人选职业道德行为说明的函


大连市教育局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教发〔2021〕46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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