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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发展快递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发展快递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大连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一百一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6日 大连市发展快递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快递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6〕49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全面深化建设“中国快递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20〕55号)精神,充分发挥“发展快递服务业专项资金”的引导促进作用,加快推进“中国快递示范城市”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展快递服务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大连市政府设立、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推动快递业转型升级、提高快递业发展水平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一)建立适应农村需要的快递支撑服务体系项目 1.对企业建设县域及以下快递公共分拨中心(服务3个快递品牌及以上)的,实行每分拨300万件快件补贴10万元,每个企业补贴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根据目前全市各地区县乡村三级寄递物流体系建成情况及各地区行政村数量,鼓励企业为1个及以上未全覆盖的快递品牌村级快件进行代投,实现行政村快件代投率超过60%、建站率超过30%、服务覆盖率100%。对瓦房店(不含长兴岛)、普兰店、庄河、金州、旅顺口、长兴岛地区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资金分2年拨付,2022年验收通过拨付70%,2023年验收通过拨付30%。(项目需提前向市邮政管理局申报方案,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建设完成) (二)支持快递“两进一出”项目 1.支持快递进村。企业每年寄递樱桃、草莓、蓝莓、海参、鲍鱼、扇贝等重点农产品、海产品的,寄递量在10万件—100万件的,实行每1万件补贴1000元;寄递量在100万件—200万件的,实行每1万件补贴1500元;寄递量在200万件以上的,实行每1万件补贴2000元,每个企业补贴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支持快递进厂。企业每年寄递精密模具、服装、汽车配件、电子设备、医药、仪器仪表等重点工业制造业产品的,寄递量在20万件—100万件的,实行每2万件补贴1000元;寄递量在100万件—200万件的,实行每2万件补贴1500元;寄递量在200万件以上的,实行每2万件补贴2000元,每个企业补贴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支持快递出海。对快递企业开展国际快件报关、清关业务,服务国际物流中心建设的,实行每进口或出口1个国际快件补贴1元,每个企业补贴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促进电商和快递协同发展项目 1.企业配建电商仓配一体化基地在2000平方米以上且日均发件量达到2000件以上,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补贴;在4000平方米以上且日均发件量达到3500件以上,一次性给予40万元资金补贴;在6000平方米以上且日均发件量达到5000件以上,一次性给予60万元资金补贴。 2.对快递企业利用自有电商平台或自媒体通过寄递渠道外销的农产品,年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交易额的3%进行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推动行业基础设施转型升级项目 1.对企业在建设、改造快递园区、分拨(含仓储、转运)中心等重大快递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大型设备购置和采用新技术对分拣等附属设施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显著改善原有技术和标准化水平、有效提升企业服务能力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补贴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企业购置安检机按照投资额的4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补贴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8万元。 (五)促进快递行业绿色发展项目 1.对企业采购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行业标准》《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等的可降解、可回收、可循环、低碳环保包装物、快递箱(盒)和符合行业要求、标准的包装废弃物回收箱,按照采购额的2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补贴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企业租用新能源汽车用于运输和投递的,按照租赁费用的1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补贴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市邮政管理局每年根据我市快递业发展情况和工作重点,发布专项资金扶持的快递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流程和所需提供的材料等,组织企业申报。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大连市依法纳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二)申报主体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法诚信经营,具有健全的经营、财务、安全、技术等管理制度和相关业务经营资质,且合法经营3个月以上; (三)申报项目已投资、建设实施完毕; (四)申报项目需报送相关佐证材料,供市邮政管理局纪检部门、业务部门及大连市邮政业安全中心审核备查。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领取专项资金: (一)资金领取日前18个月内,因违法行为被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约谈2次以上或者行政处罚1起以上的; (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存在未经报告擅自终止服务、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自专项资金领取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未领取的; (四)已获得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 第四章 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八条 市邮政管理局根据当年行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专项资金规模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核筛选,组织专家对通过审核筛选的项目进行评审,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报企业所出具相关材料、票据等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甄别,并形成审计报告。市邮政管理局根据审计结果和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标准形成扶持资金分配方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市邮政管理局将通过公示的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 第九条 市财政局对市邮政管理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程序性审核后,下达资金至市邮政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将资金拨付至扶持的企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个人)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存在隐瞒事实真相、串通作弊、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项目申报组织单位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被委托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邮政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审核等环节,市邮政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资金分配环节存在违规安排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市邮政管理局要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安全、监督和绩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扶持企业使用资金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扶持资金的申报、拨付等环节实施跟踪和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市邮政管理局应按相关文件要求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管理,设立明确的绩效目标,对项目实行追踪问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项目经费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大连市发展快递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大政办发﹝2019﹞36号文件印发)同时废止。2020年度建设项目参评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