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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的通知各区市县(先导区)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办幼儿园成本合理分担机制,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收费〔2019〕452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按照“政府主导、优质优价、家庭合理分担”原则,我市调整后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如下:
农村地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可在不高于上述标准基础上,由相关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在综合考虑幼儿园运营成本需求、政府投入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提出本地各级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会同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实施。 二、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 公办幼儿园除向幼儿家长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仅对夜间住宿幼儿)、伙食费和规定的代收费外,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在保教费以外向幼儿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三、公办幼儿园其他相关政策 各公办幼儿园须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园内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固定公示板(牌、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退费规定、监督投诉电话等事项,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的通知》(大价发〔2014〕87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教育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22年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