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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现将《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2月25日 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签订合同书(任务书)形式组织实施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适用本办法。包括: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科技研发计划、科技创新基金、技术攻关类揭榜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高层次人才创新、科技人才创业、重点领域创新团队项目等。 第三条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过程与验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签订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出具项目批复文件或者其他立项(备案)文件; (二)对项目实施过程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三)受理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申请、撤销申请、验收申请,并作出决定或者结论; (四)追缴项目承担单位的应收回财政资金; (五)强化科研诚信管理; (六)与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承担单位履行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具体履行以下事项: (一)对项目组、资金使用、科研诚信、安全和伦理等承担科研主体责任; (二)按照合同书(任务书)、批复文件或者其他立项(备案)文件规定的期限完成项目,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 (三)项目发生变化的,根据变化的事项按照规定时限提出项目变更申请、撤销申请或者报备; (四)配合市科技局实施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按时报送年度报告或者整改报告,按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 (五)承担相应违规责任后果,按要求退回被追缴的财政资金; (六)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监督、验收后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受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可以开展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市科技局要求规范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程序,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设施; (二)根据过程管理和验收要求,配合市科技局制订过程管理和验收方案,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组开展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 (三)及时汇总专家组过程管理和验收意见,分析过程管理和验收情况,整理和归档相关材料; (四)接受市科技局的监督,配合开展涉及过程管理和验收评审工作的检查和调查工作。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评审的,应当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等形式,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区市县、先导区等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签订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任务书),配合送达项目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备案)文件; (二)配合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过程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配合市科技局追缴项目承担单位的应收回财政资金; (四)配合市科技局做好科研诚信管理工作; (五)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实施项目过程管理、验收评估、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调整管理 第七条 市科技局应当建立项目动态管理机制,对资金使用异常和合同书(任务书)实施异常的项目,提出项目调整意见。 第八条项目实施期内,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内容一般不做变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在需变更事由确定后1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申请: (一)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伤病、死亡或者其他重大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二)项目负责人工作发生调动,确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的,拟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符合该项目申请指南的申请条件、具备继续实施项目的能力和科研条件,且应当经原项目承担单位与拟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协商一致; (三)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实施进度被迫延迟,确需申请变更实施期限的(延期单次不超过半年、总计不超过2次、总时长不超过原项目实施期的一半); (四)其他需要市科技局批准变更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市科技局可以终止,或者与项目承担单位协商一致后调整合同书(任务书)相关指标、实施期限等,减轻或者免除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相关责任。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名称发生变更;项目主要成员发生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之前,向市科技局归口业务处室报备。 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第十条市科技局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后做出决定,如需组织专家论证等,可以延长审核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超出规定期限提出的变更申请的,市科技局不予受理。 第三章 项目撤销及终止管理 第十一条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或者项目承担单位认为确有需要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向市科技局申请撤销项目,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撤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实施情况总结; (三)撤销事由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提交的撤销项目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按时退回全部资助资金。项目撤销后,原合同书(任务书)不再执行。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有权终止项目: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经证明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且无替代方案,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第三方公开,或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使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因经营异常等导致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已不具备履行科技计划项目能力的; (四)项目逾期1年以上未申请验收的; (五)项目中期评估或监督检查中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六)不遵守合同书(任务书)规定,未履行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主要义务的; (七)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主要成员在项目实施、规范经费使用、科研诚信和伦理、安全责任、知识产权侵权、研发成果剽窃等方面出现性质恶劣、影响较大、涉及金额较大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失信联合惩戒对项目有重大影响的; (九)不配合市科技局开展过程管理、验收工作的; (十)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对终止的项目,停止后续拨款。对项目承担单位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不按规定配合审计和报送材料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对因“第十三条”第七、八、九款以及其他违规、违纪问题导致项目终止的,对违规使用资金予以收回,纳入科研失信名单,按照科研失信惩戒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中期评估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含财务执行情况)报送市科技局。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账表一致。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年度一并上报。 第十六条需开展中期评估的,市科技局业务处室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工作。中期评估内容包括项目进展情况、项目组成员在岗情况、项目实施保障条件、资金使用情况、阶段性科技成果取得应用情况、科技人才队伍培养以及项目的科研诚信、安全、伦理情况等。项目中期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结题验收以及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中期评估可以采取材料审查、集中答辩、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中期评估程序。 (一)通知发布。市科技局归口业务处室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发布中期评估通知。 (二)受理审核。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科技项目管理系统提交中期评估材料;市科技局归口业务处室审核汇总。 (三)制定中期评估方案。市科技局归口业务处室根据本办法及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中期评估方案,内容包括:评估日程安排、分组及专家构成、评估标准及要求、经费预算等建议,经市科技局党组会审议,组织实施。 (四)评估。由市科技局指定处室或成立评估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评估工作。 (五)结果审定。市科技局归口业务处室根据专家评估意见,提出项目中期评估结论意见建议,市科技局党组会审议。 第十八条 中期评估结果分为合格、限期整改。 中期评估情况符合合同书(任务书)及相关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结果为合格,项目承担单位继续开展研发工作。按照合同(合同书)约定需拨付中期资金的,办理年度项目资金拨付手续。需开展专项审计的,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中期评估情况未达到合格的,结果为限期整改,通知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中期评估每个项目只有一次整改机会。按照合同(合同书)约定需拨付中期资金的,暂停拨付中期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整改后合格的项目,暂停拨付的中期资金在下次中期评估或验收时拨付。逾期未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或者经市科技局评估后认为整改无效的,视情况终止项目。 第五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按合同(任务书)到期完成后,由市科技局归口业务处室负责组织进行项目验收。已撤销或者终止的项目无需验收。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以合同(任务书)为主要依据,对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方案、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用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培养、经费使用合理性等做出评价。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可以采取材料审查、集中答辩、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项目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期满,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3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材料的准备。经批准延期的,项目实施期以批准文件为准。事后补助项目延期期间经费可计入研发总投入,但不计入市财政资金补助范围。 3个月内仍未提交验收申请并做好验收材料准备工作,市科技局可终止该项目。 (二)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项目合同(任务)书; 3.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4.符合科技报告制度要求的技术报告; 5.项目中期评估报告; 6.经费决算表及发票复印件等相关收支凭证;需自行开展专项审计的,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7.合同书(任务书)约定指标完成情况的佐证材料(含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前提下的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验收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由市科技局业务处室在验收申请指南中予以明确。 (三)市科技局归口业务处室应当在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完备验收材料后集中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四)市科技局归口业务处室根据本办法及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研究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内容包括:验收方式、日程安排、分组及专家构成、验收标准及评审要求、经费预算等建议,经市科技局党组会审议,组织实施。 (五)由市科技局指定处室或成立验收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验收评审工作。后补助项目在验收前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需现场考核的应开展现场考核工作。 (六)市科技局归口业务处室根据专家验收意见,结合现场核查等情况,综合提出项目验收结论意见建议,市科技局党组会审议,作出项目验收结论。 (七)验收完成后,应当将验收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科技局收到书面异议的,归口业务处室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形成处理决定并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八)市科技局出具项目验收意见文件。 第二十二条 验收的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结题和验收不通过三种。 (一)项目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合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验收通过: 1.按期按质完成合同书(任务书)约定指标的; 2.验收专家组认为虽未完成合同书(任务书)约定指标,但在资助项目相关领域有重大突破或者重大代表性成果的。 (二)项目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合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验收结题: 1.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合同书(任务书)规定的学术、技术及经济、研发投入等指标无法完成,但已按合同书(任务书)相关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并履行勤勉义务的; 2.验收专家组认为虽未完成合同书(任务书)约定指标,但在资助项目相关领域有较大突破或者较大代表性成果的。 3.事前与事后补助相结合或后补助类项目,虽完成合同书(任务书)约定指标,但执行期内研发总投入不足合同书(任务书)约定金额50%的;事前补助类项目,虽完成合同书(任务书)约定指标,但执行期内市本级财政资金使用不足支持额度50%的。 4.虽完成合同书(任务书)约定指标,但财务评分未达到财务总分60%的。 5.项目验收整改后达到验收“通过”或者“结题”标准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验收不通过: 1.专家组评审认为未达到验收“通过”或者“结题”标准或项目进展与预期成果差距较大,判定为验收不通过的; 2.项目验收整改后仍未达到验收“结题”标准的; 3.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数据的; 4.项目实施期间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的; 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 6.项目研究过程或者提交的研究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7.擅自修改合同规定的考核目标等内容的; 8.其他验收不通过的情形。 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配套项目的验收结论,参照国家和省项目验收结论下达。 第二十三条 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1条”认定验收“不通过”的,应当指出需要整改的原因,市科技局归口业务处室下达整改通知。 1.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自整改通知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重新提交验收申请; 2.每个项目只有一次整改机会; 3.逾期未重新提交验收申请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4.项目整改后达到验收“通过”或者“结题”标准的验收结论为结题,项目整改后仍未达到验收结题标准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后采取下列方式处理: (一)事前补助类项目 1.对验收结论为“验收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2.对验收结论为“验收结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退回结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结论下达之日起不得使用结余资金,结余资金经审计后按原渠道收回。 3.对验收结论为“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退回结余资金,自验收结论下达之日起不得使用结余资金,结余资金经审计后按原渠道收回。对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3、4、5、6、7条”以及其他违规、违纪问题导致项目验收不通过的,纳入科研失信名单,按照科研失信惩戒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对违规使用资金予以收回。 (二)事前与事后补助相结合或事后补助类项目 1.验收结论为“验收通过”的项目,拨付尾款。 2.对验收结论为“验收结题”的项目,不予拨付尾款。 3.对验收结论为“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不予拨付尾款。对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3、4、5、6、7条”以及其他违规、违纪问题导致项目验收不通过的,纳入科研失信名单,按照科研失信惩戒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对违规使用资金予以收回。 4.事前与事后补助相结合项目若实际应补助金额小于事前补助金额,应返还多补助的市财政补助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市科技局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对市科技计划项目开展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 市科技局将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情况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后续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监督检查的考虑因素。 第二十六条对于在过程管理和验收过程中收到有关项目的举报、信访,符合条件的,市科技局予以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下列科研失信行为线索,符合管理权限的,市科技局应当开展核查: (一)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 (二)在科技计划、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科技创新平台管理等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 (三)媒体披露的科研失信行为线索; (四)其它渠道来源的问题和线索。 第二十八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科技局可以下达整改通知。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整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市科技局审核。 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视情况终止所涉项目。 第二十九条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市科技局可以采取暂停项目拨款、限期整改,终止项目,更改验收结论等处理措施。 对具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市科技局可以采取约谈、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报项目资格等处理措施。 涉嫌违纪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市科技局可以通过抽查、复查等方式,对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的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的程序、内容、质量和结论进行监督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过程管理和验收存在问题的,市科技局采取责令改正,撤销相关结论等处理措施。 整改未达到要求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市科技局不再委托该第三方机构。涉嫌违纪违规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三年内不予受理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不推荐其申报国家、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不授予市科技奖励,不提名国家、辽宁省科技奖励: (一)项目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 (二)在项目实施、检查、变更、撤销、终止或者验收中提供的材料及相关重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被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且未认真履行勤勉义务的; (四)同一支出事项重复用于市级财政资金项目申请或者验收的; (五)其他违纪违规、违反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约定和科研不端行为等情况,情节较轻的。 具有本条第二、三、四、五款情形且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不受理承担单位提交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不推荐其申报国家、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不授予市科技奖励,不提名国家、辽宁省科技奖励。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科技局五年内不予受理其提交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不推荐其申报国家、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不授予市科技奖励,不提名国家、辽宁省科技奖励;符合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的,还应当实施联合惩戒: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检查、变更、撤销、终止或者验收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市科技研发资金的; (二)非法挪用、侵占、冒领、截留市科技研发资金的; (三)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四)出现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等行为的; (五)其他违纪违规、违反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约定和科研不端行为等情况,情节较重的。 国家、辽宁省对相关严重违规行为有处理决定的,从其决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未按规定退回财政资金的,市科技局应当及时催告,催告无果的,通过司法途径追缴财政资金。在退回财政资金之前,市科技局不予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不推荐其申报国家、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不授予市科技奖励,不提名国家、辽宁省科技奖励。 第三十四条 在过程管理和验收中,专家组成员出现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终止或者取消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视情况撤销专家组成员已作出的相关结论,重新组织相关评审工作。同时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评价,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不按照有关要求审核资料、偏袒特定项目承担单位、协助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重大稽核失误、违规参与评审、干扰评估验收结果、索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终止或者取消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各项工作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科技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参与过程管理和验收管理人员对所获取的项目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擅自拍照、录像、拷贝、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项目成果的,终止或者取消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给国家、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期评估和验收暂行规定》(大科规划发〔2021〕17号)同时废止。 合同书(任务书)实施期到期,但在本办法生效后申请验收或者接受市科技局处理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 附件:《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