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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促进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发布

时间:2023-05-18     作者:商务局【转载】

《大连市促进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发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32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贸易、投资、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优势,促进大连市新型离岸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大连市商务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大连市金融发展局联合印发了《大连市促进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大商务发〔2023〕65号),全文如下。

大连市促进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

大商务发〔2023〕6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32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贸易、投资、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优势,促进大连市新型离岸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所涉货物不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或不纳入我国海关统计的贸易,包括但不限于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

第二条 支持范围。企业工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及统计关系在大连市范围内,且连续两年未受法律法规处罚或海关、外汇信用降级。企业须未被纳入监管部门公开发布的限制性分类管理目录,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 B、C 类,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等。

第三条 鼓励各区、市、县、先导区对从事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且对辖区有重大贡献的企业,按照离岸贸易实收汇款规模给予一定比例的专项奖励,最高不超过地方经济贡献。

第四条 鼓励各区、市、县、先导区引进和发掘从事离岸贸易业务的市场主体,提供便利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办公用房租金扶持、办公经费扶持等。重点引进和发掘与境外经贸往来较密切、具有跨境资金结算需求的企业落户。

第五条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试点离岸贸易结算便利。支持内控完备、管理规范的商业银行在切实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基础上,对诚信合规企业自主优化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审核流程。支持商业银行在符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和贸易真实性审核的要求下,便利诚信合规企业的跨境资金收付。

第六条 鼓励银行机构提高对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服务水平和效率,围绕提升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展业能力加大资源、人力和技术等投入。鼓励各区、市、县、先导区对年度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结算量排名靠前的银行机构给予奖励。

第七条 鼓励各区、市、县、先导区结合市场主体实际需求,积极引进国内外专业机构,为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提供法律、审计、融资、汇率风险管理及保险等综合配套服务,对辖区离岸贸易业务发展有较大贡献的专业机构给予奖励。

第八条 探索建立特殊需求研判及会商机制。针对企业真实合法的离岸贸易特殊业务需求,各区、市、县、先导区应牵头组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商业银行、专业服务机构等开展个案分析与政策研究,根据行业的不同属性为其量身定制个性化解决方案,满足企业多元化业务需求。

第九条 鼓励各区、市、县、先导区加强离岸贸易服务。积极与企业需求对接,开发、引进离岸贸易与国际金融服务平台,为贸易商提供政策咨询、专业人员培训等服务,为银行提供数据支撑,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条 鼓励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离岸贸易创新发展研究基地。依托专业机构和资源,举办各类离岸贸易实务培训、经验交流、专题研讨等,推动政、产、学、研、用一体化协同发展。

第十一条 探索建设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各区、市、县、先导区应积极对接和融合海关、商务、公安、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商业银行等部门数据信息,紧扣辖区离岸贸易发展目标及实际需要,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第十二条 实施主体分类监管。积极探索“负面清单+正面清单”管理模式,各区、市、县、先导区应统筹协调属地商业银行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分类调研,引导行业自律,推动商业银行根据离岸贸易特点优化业务操作规范,分类实施差异化管理,重点关注关联交易、收支金额异动、大额高频收支、融资杠杆比例和融资过度集中等现象。

第十三条 加强信息共享和风险防控。实施综合监测管理,各区、市、县、先导区应加强与商务、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协同配合,提升跨部门联合监测能力,实施集中有效的规范性评估和自律监测管理措施,以分类、协同、智能监测分析为核心对系统性跨境资金流动风险进行全流程预警管理。拓展离岸贸易监管方式,向商业银行和企业提示离岸贸易业务风险,督促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重点人才支持。鼓励各区、市、县、先导区对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企业中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人才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构建国际商事争议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大连自贸片区海事法庭的审判职能,依法审理因离岸贸易跨境投融资、跨境支付结算等业务所引发的各类金融纠纷,为大连市离岸贸易发展提供更加公正、高效、便捷和可预期的司法保障。鼓励各区、市、县、先导区引进国内外知名的仲裁、调解等机构,加大法律服务业开放压力测试,为离岸贸易提供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    

附则

(一)针对本意见执行过程中国家或大连市出台最新支持措施,原则上按新规从优执行。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大连市商务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解释,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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