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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办法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中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办法》业经中山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7日 中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办法
为充分发挥财力下沉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加大对区内招商引资和产业发展工作的扶持力度,促进产业创新融合集聚发展,加快构建具有中山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为中山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力下沉提高基本财政事权保障能力的通知》(大政发〔2023〕13号)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中山区新设企业、重点成长性企业和全区重点企业。 第二条 “新设企业”是自2023年1月1日起,大连市以外的企业或自然人在中山区新设立或从大连市以外迁入、且大连市以外企业或自然人(以身份证件发证机关地,或设立该企业前连续三年在大连市以外地区缴纳社保证明为依据)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符合中山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新设企业应经过区招商部门认定和备案; 2.新迁入企业在迁入前的三年内,在大连市行政区划内没有过工商登记记录。 第三条 针对“新设企业”认定范围,经中山区认定的采用集群注册模式运营的平台类企业,其平台内签约的新注册或新迁入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可以合并统计。 第四条 平台类企业引进的新设企业可包括外省市企业在中山区辖区范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平台类企业引进的新设企业中的总部类型企业,可综合合并考虑其所有分支机构经济指标进行统计。 第五条 “重点成长性企业”是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关系在中山区,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大连市、中山区产业规划,经区政府认可对中山区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其各项经济指标年度增量需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注册资本金:年度实缴注册资金增量30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投资:年度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增量500万元以上; 3.营业收入:年销售(营业收入)增量5,000万元以上; 4.盘活资产:新建和改造商务楼宇及商业综合体,年度内出售、出租盘活面积增加30%以上,或年度新增中山区注册企业占总入驻企业比例达到30%以上; 5.其他:对中山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增量贡献,经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审议认定。 第六条 “全区重点企业”是指中山区每年度在全区范围内根据企业营业收入、带动就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等综合经济贡献确定纳入“中山区重点企业名单”中的企业。 第七条 对符合第二条要求的“新设企业”,按照该企业当年对地区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给予企业相应的扶持奖励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对“新设企业”的扶持奖励由企业自行向区招商部门申报,由区招商部门研判后报区政府审议,综合考虑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项目投资、带动就业、吸引人才等对地区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按照“一企一议”原则审核确定奖励额度后,由区招商部门进行认定备案。其中,平台类企业引进的新设企业在平台范围内由平台类企业统一申报。 第八条 对符合第五条要求的“重点成长性企业”,按照该企业当年对地区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给予企业相应的扶持奖励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对“重点成长性企业”的扶持奖励由企业按照年度自行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认定,认定后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审议,综合考虑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项目投资、带动就业、吸引人才等对地区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按照“一企一议”原则审核确定奖励额度。 第九条 对符合第六条要求的“全区重点企业”,由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统一申报,综合考虑区内人才引进、人才队伍建设等需求,给予其高管人员每人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资金。 第十条 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符合“重点成长性企业”扶持奖励政策相关事宜的审核,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对企业发展中存在欠税、严重失信、恶意欠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等不利于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得给予扶持奖励;区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按年度兑现扶持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享受扶持奖励政策的企业,自获得奖励资金之日起5年内未能持续开展经营或迁离本区的,或者对本区经济生态环境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须退还所获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对市政府引进的重大项目不适用本政策。 第十三条 “新设企业”和“重点成长性企业”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全区重点企业”中高管人员政策可重复享受,“全区重点企业”中符合“重点成长性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按照“重点成长性企业”的扶持奖励程序申请相应奖励。如本政策扶持事项与市区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类同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 第十四条 政策执行中如遇到特别重大事宜,按照“一事一议”原则进行研究。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中山区招商引资财力扶持政策暂行办法》(大中政发〔2021〕14号)自2023年9月起废止,该办法实行期间备案的“新设企业”继续按本办法实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山区政府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