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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意见》解读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4部委于2021年3月27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意见》(交水发﹝2021﹞27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针对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经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20年制定实施了《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全面如期完成了为期1年的专项整治目标任务,长江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2020年11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强调,要谱写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篇章,使长江经济带成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主战场。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对长江航运绿色发展和污染防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巩固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成效,全面提升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能力,谱写好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篇章,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二、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污染防治能力,利用两年左右时间,到2022年底初步形成布局合理、衔接顺畅、运转高效、监管有力的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格局,2023年后转入常态化运行,支撑长江航运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我国按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三、主要任务措施

《意见》提出了4方面、10项任务措施。在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方面,要严格源头管控,不断推进现有船舶改造升级,巩固污染防治总体能力;在提升运行和管理水平方面,要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有效衔接,强化危险化学品洗舱管理,加快岸电及清洁能源推广使用;在着力夯实各方责任方面,要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推动落实属地政府责任;在着力提升治理能力方面,要完善法规政策,加快实现全过程电子联单管理。突出重点,要加强船舶含油污水等接收转运处置能力定期评估匹配,及时动态完善接收转运处置设施;推动组建由相关洗舱站、港航企业参加的长江洗舱作业联盟,研究完善作业标准规范;强化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重点加大对船舶偷洗偷排化学品洗舱水和含油污水、洗舱站和转运单位违规处置、处置单位超标排放洗舱水等行为查处力度等措施;加快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推动实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数据共享、服务高效、全程可溯、监管联动。

四、贯彻落实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长江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持续加大工作力度,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交通运输部将牵头建立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季度调度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加大督导力度,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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