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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公布〈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解读

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布〈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交运规〔2021〕2号,以下简称《目录》)。为便于各地道路客运经营者、广大旅客更好的理解《目录》相关内容,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目录》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工作背景

为规范旅客携带和托运物品管理,切实保障旅客乘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和国务院安委会工作部署,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在总结铁路、水路、民航等领域经验做法基础上,充分结合道路客运特点、旅客出行需求和地方实践,按照“安全第一、兼顾方便,疏堵结合、分类施策,有效衔接、易于执行”等原则,制定了《目录》。

二、主要内容

《目录》实施分类管理,明确了禁止携带和托运、限制携带和托运、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以在行李舱放置(托运)等三类物品。明确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者、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依法依规开展安全检查;旅客应当自觉遵守相关规定,配合做好安全检查;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实施监督指导。

(一)禁止携带和托运的物品目录。包括枪支和子弹、爆炸物品、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物品、毒害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感染性物质、其他危害客车车辆公共卫生或运行安全的物品等9类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明确可以携带导盲犬乘车,农村客运车辆经营者可视情允许携带少量家禽。

(二)限制携带和托运的物品目录。是指旅客具有出行携带或托运需求,但当数量超过一定限值时会影响旅客人身和车辆运行安全的物品。包括24度至75度的酒精及酒类饮品,指甲油、去光剂,自喷压力容器物品,安全火柴、打火机,锂电池、充电宝等5类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明确了各类物品的限量要求。

(三)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以在行李舱放置(托运)的物品目录。本部分物品属于日常生活、生产类物品,在车厢内放置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可在行李舱放置或办理托运,主要包括日用刀具、专业刀具、表演刀具等锐器,棍棒等钝器,工具农具,非机械弓箭类器材、防身喷剂等其他物品,以及持有身份证明和检疫证明、装于封闭容器内的宠物等5类。

三、贯彻落实要求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做好《目录》宣贯和组织实施工作,强化监督指导,督促相关经营者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开展行李物品安检工作,积极引导广大旅客自觉遵守相关规定,防范违禁物品进站上车,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和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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