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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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房金发[2017]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转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确保业务和资金安全,根据《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个贷办法》)及《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其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公积金贷款包括两种类型:

(一)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申请将原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原商贷)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

(二)已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借款人申请将原商贷尚未还清部分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组转公贷款)。

第四条 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类型,转公积金贷款分为四种方式:

(一)先抵后贷。借款人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产权住房作为抵押担保,经中心审批同意后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偿还原商贷。

(二)先还后贷。经中心审核同意,借款人自筹资金将原商贷还清并解除抵押后,将用于原商贷抵押的房屋(以下简称原抵押房屋)用于转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经中心审批同意后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顺位抵押。在借款人不结清商业贷款,且抵押权人仍为商业银行的情况下,银行同意顺位增加中心为该房屋第二抵押权人,中心据此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以偿还借款人的商业贷款,还清后解除原商业贷款抵押。

(四)阶段性担保:借款人申请经中心招标选定的有资质的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经中心审批同意后,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偿还原商贷并解除商业贷款抵押后,再设定中心为该房屋的抵押权人。

商转公贷款可选择上述任一方式办理,组转公贷款只能选择第(二)(三)(四)种方式办理。

第二章  转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申请转公积金贷款除应符合《个贷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原商贷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全部还款。

(二)转公积金贷款只能申请纯公积金贷款。

(三)新借款人与原商贷借款人的关系应为本人或配偶。

(四)组转公贷款的原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与新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合计不得超过两人。

(五)转公积金贷款对应的原商贷记录不计入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组转公贷款的住房套数按办理组合贷款时认定的住房套数确定。

(六)转公积金贷款涉及的房屋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以下简称房屋产权证),并能办理抵押手续。

(七)商转公贷款所涉房屋应提供中心招标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正本由中心保管。

(八)商转公贷款,借款人应在用于转公积金贷款抵押的房屋所在地办事处申请办理;组转公贷款,借款人应在办理原组合贷款的办事处申请办理。

(九)借款人选择先抵后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

1.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商转公贷款抵押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产权住房应与原抵押房屋坐落于同一区域(市内四区与高新园区视为同一区域)。

2.借款人应保证转公积金贷款资金全额用于提前偿还原商贷,并在转公积金贷款发放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相关材料(包括已解除抵押的房屋产权证、银行提前结清贷款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提交办事处审核。

(十)借款人选择先还后贷方式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的:

1.经借款人申请、办事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提前偿还原商贷手续。

2.借款人应在办事处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提前偿还原商贷及解除原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然后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受理办事处办理转公积金贷款后续手续。超过三个月的,原审批手续作废。

(十一)借款人选择顺位抵押方式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的:

1.该房屋所属区域的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可办理顺位抵押。  

2.原商贷银行同意与中心合作,并已与中心签署《转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合作协议》。

3.借款人申请,办事处审核通过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办事处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转到商业银行指定账户。借款人应保证转公积金贷款资金全额用于提前偿还商业贷款,并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原商贷抵押注销手续。

(十二)借款人选择阶段性担保方式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的:

1.担保公司需由中心招标确定,且具有相应资质。

2.担保费由借款人承担。

3.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中心发放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保证期间自办事处与新借款人(或借款人)、抵押人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公司将新的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并将该抵押登记手续交付办事处收执保管之日止。

第三章  转公积金贷款额度

第六条 转公积金贷款额度除应符合《个贷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商转公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贷剩余借款本金,且不得超过房屋原购买价格、房屋评估价值及抵押房屋评估价值中较低者的60%。

(二)组转公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贷剩余借款本金,且不得超过按公式计算出的贷款额度与原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差额。

(三)借款人实际可享受的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全额偿还原商贷本息的,需自筹资金补足。

第七条 借款人选择先抵后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若房地产管理部门允许办理并经办事处审核同意,借款人、抵押人可在转公积金贷款发放后三个月内申请将用于抵押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产权住房变更为原抵押房屋,不需另行评估。

第四章  转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

第八条 先抵后贷或先还后贷商转公贷款办理程序:

(一)受理: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与配偶授权办事处查询征信情况,经办事处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及其配偶、抵押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房屋产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原商贷借款合同、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余额明细表等材料。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

(二)审批:办事处审查材料齐全后,确定转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等相关费用。选择先还后贷方式的,办事处审核无误后,向借款人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借款人自筹资金还清原商贷后,持已解除抵押的原抵押房屋产权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受理办事处办理后续手续。办事处与借款人、抵押人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三)抵押登记:借款人(或代理公司)持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产权住房或原抵押房屋的相关文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证转交办事处保管。

(四)放款:办事处收到他项权证并核实无误后,委托银行将转公积金贷款资金转账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五)选择先抵后贷方式的,银行贷款还清并解除抵押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允许变更抵押物的,应将原商贷住房变更为转公积金贷款抵押物。转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原商贷住房不得出售、转让。

第九条 先还后贷组转公贷款办理程序:

(一)受理: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与配偶授权办事处查询征信情况。经办事处审核通过后,提交借款人及其配偶、抵押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原商贷借款合同、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余额明细表等材料。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

(二)审批:办事处审查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转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等相关费用。经审核无误后,向借款人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借款人自筹资金偿还商贷后,持已解除抵押的原抵押房屋产权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受理办事处办理后续手续。办事处与借款人、抵押人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三)抵押登记:借款人(或代理公司)持原抵押房屋的相关文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证转交办事处保管。

(四)放款:办事处收到他项权证并核实后,委托银行将转公积金贷款资金转账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条 顺位抵押方式办理程序:

 (一)受理: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与配偶授权办事处查询征信情况。经办事处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及其配偶、抵押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房屋产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组转公无需评估报告)、原商贷借款合同、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余额明细表等材料。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

 (二)审批:办事处审查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转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等相关费用。办事处与借款人、抵押人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三)抵押登记:借款人(或代理公司)持抵押房屋的相关文件及商业银行出具的同意办理顺位抵押说明到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证转交办事处保管。

 (四)放款:办事处收到他项权证并核实后,委托银行将转公积金贷款资金转账划转至指定的商业银行账户。借款人按照商业银行要求办理提前全部还款手续。

 (五)顺位抵押解除:原商贷还清后,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出具解除抵押相关证明,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办结商业贷款抵押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阶段性担保方式办理程序:

(一)受理: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与配偶授权办事处查询征信情况。经办事处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及其配偶、抵押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房屋产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组转公无需评估报告)、原商贷借款合同、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余额明细表等材料。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

(二)审批:办事处审查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转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等相关费用。办事处与借款人、抵押人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办事处、担保公司与借款人、抵押人签订《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担保合同》。

(三)放款:办事处委托银行将转公积金贷款资金转账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四)抵押登记:担保公司监督借款人与原商贷银行解除房屋抵押登记,收执房屋所有权证,并为借款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及房屋他项权证。办妥后,将房屋他项权证交付办事处收执保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转公积金贷款,或借款人选择先抵后贷方式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申请将用于抵押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产权住房变更为原抵押房屋,在还清商贷并解除抵押后,如发生以下影响中心抵押权实现的行为,中心不予办理转公积金贷款或不予办理抵押物变更:

(一)使用原抵押房屋办理落户。

(二)变更原抵押房屋所有权人。

(三)对原抵押房屋设定其他抵押。

(四)原抵押房屋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查封。

(五)其他影响中心抵押权实现的行为。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中心有权宣布《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或要求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尚未发放贷款的,不再发放。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个贷办法》及《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大连市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大房金发[2016]6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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