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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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房金发[2017]21号

第一 为支持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大连购买住房,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业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或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住房时,经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地中心)协助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大连中心)核实职工缴存、贷款等相关情况,并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下简称《缴存使用证明》),向大连中心申请办理的贷款。

第三条 贷款资金来源为大连中心的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贷款业务由大连中心及其委托代办银行办理。

大连中心各办事处负责贷款的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委托代办银行负责贷款的金融配套业务。

第五条 缴存地中心应向大连中心出具职工《缴存使用证明》,协助大连中心核实《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配合大连中心开展贷款催收工作,划扣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欠款。

第六条 贷款风险由大连中心承担。

缴存地中心应保证其出具的《缴存使用证明》等信息的真实性。若因提供信息不实或虚假而造成的贷款风险,由缴存地中心全部承担。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满90天、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上;

(二)本人或配偶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或上市交易的存量住房;

(三)有稳定收入及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信用良好,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查询借款人及配偶无逾期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四)具有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有关手续、文件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五)借款人未使用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首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六)没有尚未还清的商业贷款或其他债务;

(七)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并经大连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抵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职工申请贷款时,应填写《贷款申请表》,并向大连中心提供符合要求的材料。

第九条 大连中心收到贷款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做好贷款审查工作,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第十条 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大连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抵押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购买商品房的,由委托代办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开发商在银行开立的账户;购买存量房的,由委托代办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借款职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 贷款流程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并与配偶授权大连中心查询征信情况。经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缴存使用证明》(《缴存使用证明》有效期为开具之日起二个月内)、本人和配偶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购房材料(商品房需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交房款发票等材料原件;存量房需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合同、已过户的不动产证、房地产评估报告、契税完税发票等材料原件)及其他必要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大连中心在审查借款人提交材料齐全后,对于缴存地中心下属的分中心、管理部(含分理处、办事处等,下同)出具《缴存使用证明》的,通过缴存地中心网站查询是否有缴存地中心授权分中心、管理部出具《缴存使用证明》的授权书。通过电话与缴存地中心联系人核实《缴存使用证明》是否真实准确,在《缴存使用证明》上记录电话核实情况。

大连中心根据有关规定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抵押借款合同印花税,大连中心与借款人及配偶、抵押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

借款人可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权证手续,并交纳代办费。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转大连中心。

4.放款:大连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至开发商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或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成数、期限、利率、偿还、担保、监督、抵押物处置、抵押借款合同变更和终止等依照《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异地职工与本地职工在大连中心共同申请贷款的,可参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操作,但购房人必须是异地职工或其配偶。

第十三条 异地职工在大连中心只能享受一次贷款。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大连中心有权单方面宣布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要求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1.提供虚假《缴存使用证明》的。

2.借款人或抵押人未按期办理不动产证,致使能够办理不动产证后三个月内没有办理不动产证并设定贷款抵押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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