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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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缓解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紧张问题,更好地满足缴存职工购房贷款需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大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贴息贷款,是指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将受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委托银行”)以自有信贷资金向申请人发放贷款,贷款职工只需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向银行还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之间的利息差额,由公积金中心承担并向委托银行贴息。

第三条  贴息贷款规模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初,公积金中心根据流动性状况提出当年贴息贷款规模计划,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公积金中心根据业务需要安排贴息贷款发放进度。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与委托银行签订贴息贷款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相关事宜。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与委托银行共同负责贴息贷款放款、还款及贷后变更审批等工作。委托银行负责贷款催收,承担贷款风险。

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与委托银行设立相同的贷款核算规则,贴息贷款业务数据以公积金中心为主。

公积金中心对贴息贷款发放、回收及结清情况进行表外明细核算,贴息资金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七条  贴息贷款支持的购房范围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的商品房。

第八条  贴息贷款的审核条件、额度、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偿还模式等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等有关规定。

贴息贷款额度计入借款人的累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第九条  贴息贷款应同时符合《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符合条件职工可自愿选择轮候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申请贴息贷款。

第二章  贴息贷款利率

第十一条  借款人承担的贴息贷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

第十二条  办理贴息贷款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执行调整前利率;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当年执行调整前利率,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利率,跨年计息期分别按调整前、调整后利率及贷款实际占用天数分段计算利息。

第三章  贴息贷款流程

第十三条  受理及审批

1.申请:借款人提供《贷款申请表》、征信报告、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交房款发票及其他所需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下属办事处申请贷款。

2.公积金中心审批:公积金中心审查无误后,确定贴息贷款额度和期限,并将贷款审批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采集相关材料影像。

3.委托银行审批: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由委托银行按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审核标准进行审批。借款人按委托银行要求补充并留存相关材料。

4.缴费:借款人、抵押人到委托银行窗口缴纳合同印花税、产权预告登记费等相关费用。

5.签订合同:公积金中心组织借款人、抵押人、委托银行签订贴息贷款合同。

6.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委托银行持相关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预告登记手续,并及时将抵押信息反馈公积金中心。

7.放款:公积金中心按照贴息贷款合同约定日期,对已办结抵押预告登记手续的贷款进行发放登记,委托银行按约定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至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约定的银行账户。

8.材料归档:除贴息贷款合同外,其他贷款材料由委托银行于贴息贷款合同签订当日留存并归档,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银行将贴息贷款合同及借据等材料转交公积金中心办事处归档,转借款人留存的材料由委托银行和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中约定解决方式。

第四章  贷款偿还

第十四条  借款人应按照还款计划按月将应偿还贷款本息存入委托银行指定的还款账户。逾期还款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及复利。

第十五条  借款人可使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货币补贴资金按月偿还贴息贷款,并委托公积金中心将资金划转至委托银行指定的还款账户。 

第五章   贴息金额计算与支付

第十六条  贴息利率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之差额。

贴息金额为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与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差额。

第十七条  贴息贷款采用“积数累计法”计算贴息金额,即根据贴息贷款分户账余额按日累计积数,按月统计贴息金额。贴息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贴息金额=∑单户贴息金额

单户贴息金额=贴息日利率×当月单户贷款余额累计积数

其中:贴息日利率=贴息年利率/360

第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与委托银行核对确认贴息金额后,将贴息金额划转至委托银行指定账户。

第十九条  借款人连续6期以上欠款的,公积金中心将暂停贴息,待借款人连续欠款期数低于6期(含6期)后当月恢复贴息,逾期期间公积金中心未支付的贴息金额(不含罚息及复利,下同)一次性划转。

涉及诉讼的贴息贷款,公积金中心于判决书生效后停止贴息。判决书生效前,仍按第十八条及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借款人、抵押人申请办理变更借款人、抵押人及抵押物的,由委托银行先行受理,并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借款人、抵押人应按委托银行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经委托银行审核同意后,转公积金中心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款、变更还款期限、变更还款方式等贷后变更业务的,由委托银行先行受理,并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借款人应按委托银行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经委托银行审核同意后,转公积金中心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贷款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可根据资金流动性状况及相关管理规定提出贴息贷款回购计划,与委托银行协商一致后,签订回购协议及债权转让协议。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与委托银行共同进行回购贴息贷款审查、核对、数据移植、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与委托银行签订贴息贷款回购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委托银行完成债权转让及抵押权转让所需手续后,公积金中心将回购资金划转至委托银行指定账户用于偿还贴息贷款余额。

第二十五条  贴息贷款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将不再回购:

1.贴息贷款已诉讼、已判决或已执行;

2.抵押权无法一并转让;

3.抵押房屋被有权机关查封、处置或被限制权利;

4. 公积金中心与委托银行协商确定的不再回购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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