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科技咨询业注册咨询师认证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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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咨询人员素质,规范咨询行为,加速培养高素质的科技咨询专家队伍,促进大连市科技咨询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咨询业指以下专业范围: 
(一)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与资源开发利用; 
(二)企业、行业发展预测及新技术、新产品选择与决策; 
(三)新产品市场营销策划与预测; 
(四)科技和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 
(五)企业技术与管理诊断; 
(六)社会事业发展评估与技术开发; 
(七)农业技术经济论证; 
(八)环境保护与环境工程咨询; 
(九)科技、经济信息查询与服务; 
(十)科技政策、法律与知识产权咨询; 
(十一)科技评估、无形资产评估; 
(十二)专利代理; 
(十三)涉外经济技术项目评估与论证。 
第三条 本办法在大连市科技局指导下,由大连市科技咨询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证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注册咨询师是指大连市科技咨询业协会对从事上述咨询专业工作富有经验的专家所授予的职业信誉称号。 
第五条 凡申请注册咨询师资格认证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优秀咨询业绩及任职五年以上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范围内一项或多项咨询业务工作,有扎实的专业理论与业务素养,能够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咨询难题; 
(三)有较丰富的咨询业工作经验,直接主持或作为项目主要人员完成了一定数量的优质、用户评价较高的咨询项目; 
(四)熟悉并遵守咨询业的行业规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咨询业绩突出或对大连市科技咨询业发展有突出贡献者,可不受第五条第(一)款的限制,破格参加认证评审(破格条件由实施细则确定)。 
第三章 认证机构 
第七条 注册咨询师的认证机构是协会注册咨询师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人员组成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其它具体工作。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原则性强、且在咨询领域有较深造诣的专家组成,成员13-15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考评组,考评组人数视实际需要设定,组长由评审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四章 认证程序 
第十条 注册咨询师资格认证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注册咨询师资格认证程序: 
1、申报者填写统一印制的《注册咨询师申报书》,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人从事咨询的主要案例材料,一并报到协会; 
2、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 
3、申请者参加协会组织的培训与考试; 
4、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拟授予注册咨询师名单; 
5、协会对上述名单核准后,予以公布,并向合格者颁发《注册咨询师》资格证书。 
第五章 注册咨询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获得注册咨询师资格称号的人员,其注册咨询师证书可作为持证人参与项目投标及从事咨询市场活动的信誉凭证。协会在信息服务、市场开发、重点咨询项目组织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第十三条 注册咨询师应承担的义务: 
1、遵纪守法,保守国家秘密; 
2、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所提供的咨询产品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3、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4、接受协会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注册咨询师的管理 
第十四条 注册咨询师实行年检制度,年检不合格者不予注册。 
第十五条 注册咨询师注册的有效期为两年。注册咨询师在注册有效期满后须向协会提出重新注册的申请,由协会对申请者两年中的咨询业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合格者再次予以注册。 
第十六条 注册咨询师离开咨询工作岗位,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从事其他职业的,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科技局批准,解释权和修改权在协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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