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正、公开、科学、有效,提高政府财政投入的使用效益,根据科技部关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科技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大连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大连市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为引导和支持,由市科技局制订并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等相关科技进步活动。
第三条 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大连市科技计划中安排,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部门承担,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四条 大连市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支持的各类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为保证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实行项目管理公开制度、报告制度、回避制度、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
(一)公开制度。在执行有关科技保密规定的基础上,公开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公开发布计划指南,公开征集项目,向社会公示拟立项的项目。
(二)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应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市科技局的要求按期如实填报有关报表。
(三)回避制度。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与项目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管理人员、咨询专家和科技中介机构应当回避。
(四)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义务主动接受市科技局及其委托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跟踪管理,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并在合同书规定范围内享有充分自主权。
第六条 市科技局是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评估和专家咨询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五个基本程序:发布指南、组织申报与初审、项目论证评估、项目审批和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八条 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方式。
第九条 市科技局依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向社会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申报方式、申报时间和资助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 对关键性、共性技术引入竞争机制,实行项目招投标。项目的招投标,应当依据市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并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项目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
(三)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四)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应符合大连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符合大连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部署和安排。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证明项目技术情况的材料;
(四)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实行网上公开征集和属地管理归口推荐申报相结合的原则。项目申报者所在地的区、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行业管理部门等归口管理部门的推荐意见,将作为最终是否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初审。市科技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的项目实行统一受理。科技局各专业处室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重点和申报的具体要求进行初审和推荐排序。初审的主要内容是审查申报单位主体资格是否合格,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真实,项目的必要性、课题组的承担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的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 项目论证评估。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科技中介机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论证评估。论证评估的形式可采取网上评审、函审和会议评审等多种方式。参加论证评估的专家原则上需从大连市科技专家数据库中随机抽取,重点对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可行性、风险、效益和市场前景等进行评估,并按要求出具书面评估意见。
第十七条 项目审批。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的初审意见、立项论证评估意见、项目申报指南的有关要求和年度计划的总体安排,审定立项项目名单,分批下达项目立项文件。对拟立项的重大科技项目和重点科技项目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方可下达项目立项文件。市科技局制定经费安排计划,与市财政局会签后联合下达项目经费指标文件。
第十八条 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立项通知后一周内提交《大连市科技三项费预算审批表》,并与市科技局签订《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第十九条 为加强科技资源整合,集中力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市科技局每年集中资金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项目。
(一)重大科技项目的优先支持方向是对我市产业技术升级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关键技术及其配套集成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和公共技术平台建设。
(二)重大科技项目的确定采取自上而下设计和自下而上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发展规划,在单位申报的基础上充分调研,提出重大科技项目备选项目建议书,组织专家对备选项目进行评议和筛选后,确定重大项目立项名单。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管理采取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二)协调、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三)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
(四)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或项目的验收;
(五)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项目的绩效考评。
第二十二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项目的实施,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工作;
(二)协助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监督项目经费使用和匹配资金到位情况;
(四)组织项目承担单位上报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项目合同规定,足额匹配自筹项目经费;
(二)严格执行合同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三)按规定要求如实上报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四)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经费审计;
(五)对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进行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管理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市科技局提交《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间,如取得重大进展或突破、项目负责人调整或关键技术方案变更、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项目需要调整、终止或撤消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出项目调整、终止或撤消的书面意见,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视情况及时做出项目调整、终止或撤消意见,并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对于终止或撤消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市科技局负责对终止或撤消的项目经费进行清算,并按有关规定处置剩余资产和剩余经费。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由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项目承担单位配套经费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配套经费等构成。同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期间的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经费预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直接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研发资金管理依据《大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行结题验收制度,在项目规定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组织验收。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应以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完成时间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经济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和人才培养等情况等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程序如下:
(一)项目在实施期限到达后或提前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
(二)市科技局批复验收申请并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三)市科技局批准计划项目验收结果并颁发《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时,应成立项目验收组,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查和未通过验收。验收结论在项目数据库中记录在案,作为以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立项审查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七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依法取得专利等知识产权,并按规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的结论意见由市科技局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通知的6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六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九条 知识产权管理纳入项目管理全过程,在项目申报、评估论证、立项、实施、验收过程中作为重要内容及主要指标之一。
第四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或人员,有用于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专门经费。申报高新技术领域项目的单位应具有一定数量的有效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十一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知识产权情况的形式审查,并给出具体审查意见,通过知识产权形式审查的项目方可进行评估论证。
第四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跟踪该领域的知识产权状态,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制度建设、人员培训、经费投入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与获得、实施与转化、应用与保护情况等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
第四十三条 项目知识产权指标完成情况作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之一。未通过知识产权审查的项目,不予验收。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四条 建立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档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专家及中介机构、科技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要严格执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正确履行对项目的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等职能,对计划项目每个过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信誉档案,追踪问效。
第四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正确履行职责。项目执行情况良好、验收合格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其继续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对在项目实施中违反有关规定,合同期满不能按时验收,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要负责人,除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外,两年内取消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第四十六条 实行专家和中介机构对项目的论证评估结果与项目实施结果挂钩制度。在项目论证评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与项目论证评估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除市科技局事先以合同方式约定科技成果归政府所有以外,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科技成果完成者所有。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对两年内未能实现转化的产品开发研究项目,市科技局有权决定采用公开拍卖等形式对项目产生的成果进行转让,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大科计发[2002]5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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