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工作,发挥公共财政对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提升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能力,带动高技术产业高速发展,依据《大连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包括企业申报、材料审核、专家评审、审查认定、公示及颁发证书等环节。
第三条 企业申报
(一)企业根据《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通过所在地区科技管理部门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二)企业提出认定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1、大连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可从大连市科技信息网上下载);
2、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外合资企业还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
3、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4、通过国家认定的资质检验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
5、特殊行业许可证;
6、产品采用标准证明;
7、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8、其它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环保达标证明以及产品创新程度与生产规模等方面的有效证明)。
第四条 申报材料审核
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出具核对意见。对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应实行一次性告知,通知其在申请截止日期前补充材料。
市科技局对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进入专家评审。
第五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4月集中受理,分批认定。
第六条 专家评审
根据企业的申报材料,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直接或委托进行专家评审,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选择不少于5名的相关专家进行评审。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审查企业申报的产品是否符合《办法》要求,并填写评价意见。
第七条 审查认定
市科技局计划财务处负责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认定意见,经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批准后,确定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公示名单。
第八条 公示及颁发证书
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在“大连科技信息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产品,颁发加盖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公章的“大连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
对公示有异议的产品,由科技局牵头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裁定。
第九条 自主创新产品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自主创新产品证书有效期满,被授予单位可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自主创新产品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复审与每年申请认定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 复审时重点对照《办法》第三条进行审查。科技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进行公示与备案,并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 通过复审的自主创新产品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复审合格有效期满后,自主创新产品资格需重新认定,按初次申请办理。
第十四条 企业需要变更名称、地址等内容,需提供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批复件,由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核对后上报,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的申报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受到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对被取消自主创新产品资格的企业,在5年内不再受理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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