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政策,进一 步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 〔2016〕17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通 知》(财农〔2016〕107号)、《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市对下专项转移 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预〔2016〕7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农村综合改革(以下简称“农综改”)资金是 指中央及市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农综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管 理规范、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农综改项目要坚持“民主议事、筹资筹劳、规划引 领、多元投入”的发展机制。
第五条农综改项目实行分级管理,以县为主,按照“村级申 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批、市级备案”管理制度实行。项目具体实 施方案及管理办法按照市农村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 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农综改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和科学合理规划的基础上,以县为单位建立滚动项目库,组织各村 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申报纳入项目库,并加强对项目库的 曰常维护,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未纳入项目库中的项 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农综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央确定开展的农村一事 一议公益性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国有农 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等工作,以及其他需要推动落实的农村改革发 展事项。
(一) 农村一事一议公益性项目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 涉及农民最关心、最急需的生产、生活基础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包括但不限于村庄硬化、亮化、美化、净化。
(二) 美丽乡村建设支出主要用于人口集聚程度高、有一定产 业基础、有一定历史文化传承要素、生态环境优美、村两委班子强 的村庄,重点打造一批生态、宜居、休闲、观光、采摘等不同类型的 美丽乡村。
(三) 村集体经济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开展资源有效利用、提供服务、物业管理、混合经营等多种集体经 济实现形式的试点项目。
(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国有农场
办社会职能改革,提高国有农场内生动力、发展活力和整体实力。
第八条农综改资金不得用于增编及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楼 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干部发放补贴和购置交通通讯工具,不得用 于各种形式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建设项目,不得用于其他 与农综改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第九条农综改资金应创新投入和使用方式,可采用以奖代 补、民办公助、贷款贴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 金参与农村农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农综改资金投入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主体, 及时移交产权,确定运行管护责任。国家直接投入的财政补助资 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除拨款时明确产权的以外,原则上属于村集 体经济组织,能够在集体组织和成员之间量化的可按股权比例量 化。
第三章资金安排和下达
第十一条农村综合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具体按照以下因 素及权重:
(一) 资金申请因素(权重30%),以各区市县上报的资金申 请为依据。
(二) 时间节点督导因素(权重40% ),以市财政局、市农委组 织开展的时点节点督导考核结果为依据。
(三) 年度绩效考评因素(权重30%),以市农委、市财政局组
织开展的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
第十二条县级农业部门联合财政部门于每年9月30日前, 根据项目库中的项目情况报送本地区下一年度农村综合改革项目 安排及资金申请。具体内容包括:当年任务完成情况、下一年度项 目安排及工作方案、资金需求情况,除市级以上财政补助外其他渠 道筹资计划、县级资金投入情况、预期绩效目标等。县级资金申请 将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县级财政、农业部门应当本着“实事 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对项目安排及资金申请情况负责,确保 项目资金能够有效落实。
项目在申请资金的同时,要根据当年发展规划编制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要具体细化、合理可行,并体现投入产出、项目收益人满 意度等社会、经济效益。市级在下达资金时将一并下达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市农委于每年10月31日前,根据县级报送的相 关材料做好全市项目安排、资金预算建议及绩效目标设定。市财 政局会同市农委结合年度项目情况做好中央农综改资金申请及市 级预算资金安排。
第十四条市级预算指标下达。
(一) 市财政收到中央资金后,以函告或传真、电话通知等适 当方式及时告知市农委,市农委按照本办法规定,在15日内提出 分配意见送达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在规定时限内下达资金指 标。
(二) 对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
算后,市财政局将在规定时限内下达资金指标。
第十五条农综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 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 行。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大连市农综改资金由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 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农业部门负责项目管理。各级财政 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当明确工作职责、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 效益。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会同市农委做好中央及市级 农综改资金的申请和下达,监督预算执行,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和监 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八条市农委主要职责:编制全市农综改项目三年规划, 制定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提出年度资金申请和分配意见,加强对县 区工作指导,监督项目执行,做好全市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县级财政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对农业部门批复的 项目审核项目预算并确定项目奖补资金,做好资金拨付和监管工 作,依据农业部门出具的项目验收结果及时组织竣工决算并做好 资金清算,组织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组织县 级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县级农业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建立本地区农 综改项目库,做好规划编制、审核批复、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后续 管护、档案管理等,加强项目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指导项目单位做 好项目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做好缋效评 价工作。
第五章监督考核和绩效考评
第二十一条实施时间节点督导考核制度。每年4月份起, 市农委、市财政局对各区市县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拨付进度进行 时间节点督导考核,并对督导过程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地区建立通 报制度。同时将节点督导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 因素。
第二十二条工作绩效考核评价以自然年度为周期。考核实 行县级自评和市级统一评价相结合。每年12月31日前县级农业 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年度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和农村综合改革 进展等情况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情况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每年 1月10日前,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中央考核要求,根据县级 自评情况完成全市自评考核,市财政局于1月31日前将自评报告 (连同评分表)报送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驻大连财政监察专员办 事处。具体考评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资 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 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的 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 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农综改资金使用管理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或挤 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 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县级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 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此前涉及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及美丽乡村建设试点政策在资金 管理方面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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