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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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 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可持续 发展,根据《中央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1号)、《财政 部农业部关于修订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财农2017〕42号)、《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 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3号)、《大连市人民政 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 2016〕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 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市 对下专项转移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预2016〕757号)等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农业发展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安排的由市农 村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负责组织落实的用于实现特 定农业经济与社会发展目标的资金,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资金、扶贫开发资金、 农业保险补贴资金、农产品质量监管资金、农业培训资金等。

第三条农业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委共同管理,按 “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 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市财政局职责:会同市农委做好中央、省农业发展资 金的申请,编制市本级财政中期规划及年度农业发展资金预算,会 同市农委分配及下达资金,监督预算执行,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和监 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市农委职责:研究制定全市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指 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工作,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工作任务 (任务清单),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 督,负责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对市本级直接实施的项 目,按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及时向市财政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和相关 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县级财政部门职责:对同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资 金拨付意见,依据农业有关政策、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农业部 门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及时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绩效管理 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职责:做好本地区农业项目的组 织申报、实施、监督指导、公示、验收审批、绩效考评等工作,按预算 管理有关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和相关资

料,并对所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农业发展资金实行“谁审批、谁监管,谁使用、谁负 责”的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沟通、相互 配合,共同做好农业项目和资金落实工作。

第三章资金支出范围

第九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直接发 放给农民,下同)、适度规模经营、农机购置补贴、优势特色主导产 业发展、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畜牧水产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 融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结构调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等支出, 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一) 耕地地力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对已 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 非农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 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二) 适度规模经菅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 设运营、农业信贷担保风险补偿和担保费补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 务、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等方面。

(三)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 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新产品试点等方面。

(四) 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区域优势、地 方特色的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等方面。

(五) 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高产创建、良 种良法、保护性耕作(含免耕播种、深松整地、稻田深翻、机收秸秆 还田)、施用有机肥、旱作农业等重大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基层 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农业技术推广员补贴等方面。

(六) 畜牧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畜禽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 用、畜牧标准化养殖、畜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种养结合、畜牧良种 引进繁育推广、优势创新特色产业示范、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等方 面。

(七)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产品产 地初加工、产品流通和直供直销、农村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农业农 村信息化等方面。

(八) 农民专业合作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加快农民合作社发 展,提高农民组织化、规模化、集约化等方面。

(九) 农业结构调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粮改豆、粮改饲、耕地 休耕、污染耕地修复及种植结构调整等方面。

(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教育培训、规范管 理、信息化服务和后续跟踪服务等方面。

第十条动物防疫等补助资金包括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 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以及屠宰监督执法工作经费等。

(一)强制免疫补助主要是用于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 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防疫员补贴、免疫死亡补贴、 应急处置补贴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 服务等方面。

(二) 强制扑杀补助主要是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 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等方面。补助对象为被依法 强制扑杀动物的养殖者。

(三)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 害化处理等方面。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 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四)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屠宰前确认 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以及在屠宰过程 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

(五) 屠宰监督执法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市本级屠宰监督执法 所需的执法取证、证据保存、公示公告、定点标志牌制作等方面支 出。

第十一条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耕地 质量提升、废弃物综合利用、农业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修复治理等。

第十二条扶贫开发资金主要用于能够促进低收入村农民增 收的产业项目及相关联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农业保险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中央、市级引导有关 农业保险经菅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险费 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第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资金主要用于农产品质量安 全监管体系、执法体系、认证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农产品质 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预警分析、风险 评估和信息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与追溯体系建设,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品牌农产品建设,农业投入品监测和执法监管等方面。

第十五条农业培训资金主要用于市农委及其下属单位根据 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要求组织的专门业务培训(不包括针对本单 位人员的培训)。具体经费安排事宜按照大连市培训费有关规定 执行。

第四章预算编制

第十六条各区市县(先导区)农业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 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市农委和市财政局报送本地区下一年度农 业发展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申请,具体内容包括:地区农业发展基 本情况,当年任务完成情况,下一年度任务计划,资金需求情况,绩 效目标申报表等。根据本办法资金使用范围规定的支出方向和具 体补助内容进行细化并排序。

第十七条市农委根据各地区报送的下一年度农业发展资金 预算申请、市农委相关部门、单位下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需求,起 草市级农业发展资金预算建议。每年10月31日前,市农委将下 一年度市级农业发展资金预算安排及绩效目标设定建议函报市财 政局。提交的预算要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将农业发展资金预算草案纳入市本级财 政预算草案,经由法定程序报请市人大审查、批准。

第五章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九条农业发展资金可以釆取因素法、项目法等方法。

(一) 对下达给区市县(先导区)的资金,原则上采取因素法分 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工作成效 等。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两类,不 同支出方向的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根据任务特点、政策目标等选 择相应的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分配资金。

(二) 对下达给市直单位的资金,原则上采取项目法分配,即 需提供具体的项目单位、明确的政策依据、合理的项目内容、详细 的资金预算。

第二十条市级预算指标下达。

(一) 对中央、省下达的农业发展资金,按照上级专项应于收 到后1个月之内下达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在收到上级专项后,以 函告或传真、电话通知等适当方式及时告知市农委。市农委按照 本办法规定,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并于15日内送达市财政局。市 财政局将在规定时限内下达资金指标。

(二) 对市本级预算安排的农业发展资金,每年市人民代表大 会批准预算后,市财政局将在规定时限内下达资金指标。

第二十一条资金支付。

(一) 对分配给区市县(先导区)资金,市财政向县级财政下达 转移支付预算指标,由区市县(先导区)农业、财政部门按部门职 责分工落实项目和安排支出。

(二) 对分配给市直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的农业发展资金,执行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三) 对分配给市直非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的资金,按国库管理 有关规定办理。市农委要及时组织用款单位填写《拨款印鉴卡》 并送达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农业发展资金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 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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