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加快推进我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工业设计投入,支持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充分发挥工业设计在产业转型升级和培育新动能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和《辽宁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辽经信产业〔2016〕114号)等相关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订了《大连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望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2月25日
大连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步伐,推动我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充分发挥工业设计在产业转型升级和培育新动能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信部《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和《辽宁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辽经信产业〔2016〕114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结合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第三条 为促进工业设计产业的发展,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工业设计投入,提升我市工业设计技术水平,对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设计水平领先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择优认定为大连市工业设计中心(以下称“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四条 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对工业设计中心建设进行指导与管理。
第五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遵循企业自愿申请、择优认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具体申报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分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两类。
第八条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认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重视工业设计工作,已设立工业设计中心,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相应的工业设计条件和基础设施,工业设计相关软、硬件设备原值不低于50万元,能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
(三)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四)拥有较强的设计能力,人才队伍素质较高,工业设计中心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职设计人员不低于5人。
(五)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近两年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6项以上。
(六)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九条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大连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成立两年以上(市外知名设计公司在我市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成立年限可以放宽至一年以上)。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相应的工业设计条件和基础设施,工业设计相关软、硬件设备原值不低于50万元,能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
(四)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企业员工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工业设计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
(五)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大连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工业设计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150万元,且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六)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十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程序
(一)市工信局在网上发布认定申报通知。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要求向市工信局提交《大连市工业设计中心申报书》(附件1、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市工信局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并组织专家依据本办法进行评审。
(四)市工信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审结果、专项审计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择优认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市工信局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评价一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须填报《大连市工业设计中心总结报告》(附件3),并于评价年的5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市工信局。
第十二条 2018年及以前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按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条件进行评价;2019年及以后新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以认定类别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自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年度起,须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进行评价,不需再报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材料。
第十四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有以下情形的,予以撤销。
(一)设计中心评价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二)企业不按要求报送总结报告的予以撤销;
(三)企业被依法终止经营的予以撤销;
(四)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予以撤销;
(五)企业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的或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企业报送的申报书和已认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报送的总结报告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两年内不得申请市级认定,已是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撤销其认定资格,且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六条 已认定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发生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更名等重大变更事项,应在办结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市工信局。市工信局根据情况决定原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资格是否保留。
第十七条 市工信局每两年公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评价结果以及调整与撤销情况。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符合国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和申请相关政策支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大连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大经信发﹝2014﹞1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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