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海县城镇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封顶线以上职工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长海县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体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均应参加高额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 长海县民政劳动保障部门是实行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长海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具体经办县级统筹区域内的高额补充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第四条 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标准按参保人(含职工和退休人员)每人每月lO元,其中个人每月缴纳5元,单位按每人每月5元缴纳。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标准可根据基金收支平衡状况,予以适当调整。
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长海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单独列帐管理,独立核算。
第五条 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代缴(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
第六条 缴纳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不得中断,发生中断的,参保人当年停止享受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后继续缴费并补齐中断费用的,参保人可以从继续缴费之日起享受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当年累计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交付限额2.2万元以上lO万元以下(含lO万元)的医疗费用,经审核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等规定,在本地就医,由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在外地就医支付6%。
第八条 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给付,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每月按照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标准结算。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须经长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审核无误后,方可支付。
第九条 参保人调入未参保单位或外地的,停止享受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末参保职工调入参保单位或新录用的职工,从调入和录用的次月起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待遇。
第十条 参保人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停止享受离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长海县民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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