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大政发〔2018〕4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方便纳税人办税,减轻纳税人负担,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具体规定如下: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每季度首月(1、4、7、10月)15日内申报缴纳上一季度的税款。
  纳税人出租房屋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应在代开发票的同时,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一次计算缴纳房产税,并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大政发〔2015〕43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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