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高排放柴油货车通行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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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发〔2019〕1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有效改善我市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及《辽宁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0年)》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市政府决定对高排放柴油货车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排放柴油货车,是指本市籍号牌和外省、市籍号牌的国Ⅲ排放标准的中、重型柴油货车以及经监督抽测不达标且逾期未复检或检测不合格的柴油货车。
    其中,中型柴油货车是指车长大于等于6米或者总质量大于等于4.5吨且小于12吨的柴油载货汽车,但不包括低速货车;重型柴油货车是指总质量大于等于12吨的柴油载货汽车。
    二、限制通行区域包括:东方路以南;松江路(金三角广场至华北路)以南;华北路(松江路至周水前)以东;迎客路(迎客广场至虹港路)以南;虹港路(迎客路至圣林街)以南;圣林街—圣林路—石门山隧道—西部通道北段高架桥(虹港路至红凌路)以东;红凌路(西部通道北段高架桥至凌水路)以东、凌水路(红凌路至黄浦路)以北、黄浦路(凌水路至黑石礁街)以北、黑石礁街以东合围区域(含迎客路、圣林街—圣林路—石门山隧道—西部通道北段高架桥,不含上述其它道路和路段)。
    三、自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每天6:30至19:00,限行区域内禁止高排放柴油货车通行。
    自2020年3月1日起,限行区域内全天禁止高排放柴油货车通行。
    四、具备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条件且经技术改造后排放达标的中、重型柴油货车,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后不予限行。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军车不予限行。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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