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企业专利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创新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委发〔2015〕9号)提出的“企业获得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授权,每项补助0.5万元,通过PCT国际专利授权,每项补助5万元”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是指在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企业。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授权是指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企业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通过PCT国际专利授权是指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获得外国授权、企业拥有的有效外国专利。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国内发明专利、外国专利授权后,方可提出申请。
  (二)两个以上企业共同申请专利的,应商定由其中一个符合申请资格的企业进行申请,其他企业应提供同意函。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有骗取专利补助资金记录的。
  (二)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
  第五条   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每项补助0.5万元。
  (二)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获得的外国专利,单件专利每通过一个国家或地区授权补助5万元,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受理、审核与发放
  (一)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补助资金的受理、审核和发放(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工作。
  (二)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受理上一年度(以发明专利授权日为准)的专利补助申请。
  (三)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审核、确定专利补助名单和额度,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
  (四)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向市财政局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发放专利补助资金。
  第七条   申请程序及提交的材料
  (一)网上申请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大连科技指南针网站专利补助申请系统(网址:http://www.dlinfo.gov.cn/),注册成会员,网上申请,根据系统提示完成所有申请环节并提交申请材料。不接受现场申请。
  (二)申请材料
  1.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意函》等申请材料;
  2.用A4纸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申请表》、《同意函》等申请材料,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将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表》、《同意函》等申请材料扫描后,上传到“申请系统”;
  4.《同意函》需其他共同申请人签字、盖章。
  注:当专利权人为两个以上企业时,需提交《同意函》。
  (三)证明材料
  1.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补助的,须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专利证书或发明专利授权通知书、缴纳专利登记费及授权后第一年年费收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原件)扫描后,上传到“申请系统”。
  2.申请外国专利补助的,须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授权证书、当年缴费凭证、法律状态证明材料原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法律状态检索报告)扫描后,上传到“申请系统”。
  3.  证明材料文本非中文的,还须将证明材料按A4标准以原文本格式翻译成中文,由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扫描后上传到“申请系统”。
  4.  用A4纸打印上传到“申请系统”中的全部证明材料,单位法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材料装订和报送
  1.将以上申请材料和证明材料装订成册(A4标准,装订时请将《申请表》作为材料首页,在左上角装订,无需另加封皮或包装);
  2.将装订成册的材料于3月31日前报送至大连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
  3.经审核给予补助的企业,需携带加盖本企业公章和财务章的收款收据及提供真实有效的开户行、账号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领取手续。
  第八条   监督和检查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对补助资金使用效果实行绩效评价。
  第九条   申请补助的企业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补助资格;已补助的企业收回全部补助费用;同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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