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函授教育辅导站管理的通知
大连市各函授教育辅导站及主办高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教育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教发〔2007〕23号)规定,教育局负责大连市函授教育辅导站的审查、备案和监管工作。近一时期,个别函授站和主办学校在招生、办学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甚至严重违规的做法,影响了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质量和声誉。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大连市函授教育辅导站的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函授教育辅导站的设置
1.经辽宁省或国务院部委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或批准,具有举办函授教育资格的学校,可在大连市建立函授教育辅导站。
2.函授站业务上接受主办学校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市教育局对函授站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3.拟设站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主办学校不得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签订建站协议。
4.函授站必须有连续或隔一年报考的生源。必须配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结合的管理人员。可就地就近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能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其他教学条件。能提供或筹集函授站经费。
5. 在大连市备案函授站的招生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函授站所在区、市。
6.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协商后,签订建立函授站的协议。建站协议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主办学校(建站方)与设站单位(设站方)各自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2)开设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层次(本、专科)、学制、招生对象、招生人数、覆盖地区( 或招生范围)、发展规模;
(3)函授站地点及办学条件;
(4)函授站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
(5)函授站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
(6)履行协议的期限;
(7)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8)经双方同意的其它有关函授站的内容。
7.建立函授站必须到市教育局履行备案手续。履行备案手续时,主办学校应向市教育局提供教育部公布其举办函授教育的文号及专业备案情况。(函授站备案指南详见大连市教育局网站)
8.函授站的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由设站单位提名,与主办学校协商确定。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的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主办学校、函授站、设站单位的职责
9.主办学校对函授站的主要职责是:
(1)及时传达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
(2)对教育质量及在函授站所进行的教学环节负责,指导函授站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
(3)制定函授站协助学校进行学籍管理和招生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派遣主讲教师,聘任或派遣辅导教师;
(5)每学期或每学年对所属函授站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的函授站,会同设站单位进行整顿;对不能保证辅导教学质量的函授站,应予撤销;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应与设站单位协商予以批评教育或调整;
(6)每学期或每学年召开函授站工作会议,安排工作,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7)组织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学习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和函授教育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水平。
10.函授站的职责是:
(1)协助主办学校做好在本站所在区域的招生工作;
(2协助主办学校做好本站函授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3)承担主办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交给的教学辅导任务,执行主办学校交给的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
(4)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函授生分发教材和辅导材料;
(5)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函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6)向主办学校推荐辅导教师,并协助主办学校做好辅导教师的管理工作;
(7)做好函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与函授生所在单位联系,争取单位对函授生学习的关心和支持,解决其学习中的困难;
(8)及时向主办学校反映函授生、辅导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9)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10)定期对本站所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检查,积极配合主办学校和市教育局对本站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11)每学期或每学年向主办学校、设站单位和市教育局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12)建站协议规定的其它有关职责。
11.设站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主动配合主办学校落实函授站的设置,提供为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条件;
(2)解决函授站正副站长、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辅导教师的编制、职务聘任及工资待遇;
(3)做好函授站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4)定期研究和检查函授站工作;
(5)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三、对函授站管理人员、辅导教师及经费管理的要求
12.函授站设站长:1人(一般由设站单位负责人兼任)。管理人员:可按与函授生1:100的比例配备。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接受主办学校的培训。
13.辅导教师可由主办学校选派,也可由函授站向主办学校推荐并由主办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辅导教师。
14.辅导教师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讲师以上教师职务。主办学校应当指导和考核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兼职辅导教师的编制、待遇由其所在单位解决。
15.对于不符合条件或工作不负责的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主办学校或函授站应及时予以更换。
16.函授站所需经费,由设站单位提供或筹集。经费必须用于函授站的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不得挪作它用。
四、函授教育辅导站的管理、监督与处罚
17.市教育局对本地区函授站的主要管理职责是:
(1)向函授站和设站单位传达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执行有关法令、法规;
(2)根据地方培养人才的需要和设站单位的条件,统筹规划面向本地区招生的函授站布局,择优设站。注意利用和发挥办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其他部委所属学校的优势和作用;
(3)向函授站的主办学校提供人才需求信息,指导学校合理设置专业和招生计划;
(4)监督建站协议的执行;
(5)定期检查、评估函授站的工作。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函授站,应责成主办学校停止在该函授站的招生,进行整顿或通知主办学校撤消该函授站;
(6)帮助解决函授站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困难;
(7)组织函授站交流经验,学习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培训函授站工作人员;
(8)执行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赋予的有关任务。
18.主办学校及其函授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其情况,由市教育局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责成主办学校停止在该站招生或通知主办学校撤销该函授站。
(1)未按《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规定设置函授站的;
(2)不履行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的;
(3)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
(4)以函授站名义独立办学等超出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进行活动的;
(5)违法或违反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的。
五、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的具体要求
19.严格函授教育招生资格的审查和监管,不具备相应招生资格的学校和单位不得挂靠具有相应招生资格的学校和单位招生。
20.严格函授教育辅导站的监管。严格函授站检查、监管制度。严禁主办学校与个人、非法人单位和不具备条件的机构合作办学。严格函授站的备案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当年备案合格的函授教育辅导站名单。
21.各主办学校要坚持办学的主体地位,严禁转移和下放办学权。加强对函授站的监管,及时撤销已出现违规问题的函授站,并向社会公布。
22.严格规范函授教育的招生。招生要统一以主办学校的名义统筹开展,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下放招生录取的职责和权利,严禁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严禁主办学校及其合作单位在成人高考录取之前,违规招收所谓“免试生”、“超前生 ”、“进修生”等,搞所谓“先上车后买票”。
23.严格规范函授教育的招生宣传工作。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教育的招生章程和广告必须以高等学校的名义发布,不得以学校二级机构(院系)或所谓“分校”的名义发布。市教育局对函授站主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章程和广告进行审核并备案,未经审核、备案的不得发布。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章程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高等学校在发布招生广告和宣传时,必须明确函授教育的学历类型、办学层次、办学地点、学习方式、毕业证书类型等关键信息,不得混淆函授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网络本专科、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班,以及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区别,不得发布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学生。
24.市教育局对违反国家有关函授教育招生和办学政策、法规的函授站,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违法、违规办学,招生管理不善,办学秩序混乱,管理工作薄弱,出现严重不稳定事件的主办学校和函授站,建立招生、办学秩序不良记录档案,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主办学校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对其主办的函授站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切实维护高等教育和谐稳定的大局。
大连市教育局
二OO八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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