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中小学外籍学生就学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教育卫生局,各局直学校:
为了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改善在我市的外籍人员子女受教育的条件,提高我市中小学外籍学生的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外籍学生就学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本地区中小学外籍学生就学管理工作,确定分管领导、分管科室及具体负责人员,做好本地区中小学接受外籍学生的规划,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中小学接受外籍学生的办事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强对所属学校外籍学生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二、具有接受外籍学生就学资格的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定点学校)要建立健全外籍学生管理制度和责任制,明确校长的领导责任,确定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分工和职责,加强相关人员外事知识和相关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外籍学生就学管理工作水平。
三、在我市投资或正式就职并在我市居住的外籍人员的子女(以下简称外商子女),要求到我市公办小学、初中就读的,由其居住地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到本地区定点学校就读并办理学籍;要求到民办小学、初中就读的,由定点学校自行录取,并到学校所在地区市县的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学籍。
四、外商子女要求到普通高中就读的,须参加由定点学校自行组织的入学考试。定点学校认定其能够达到随班就读条件的,可按照招生计划提出录取名单,于每年8月1日前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经核准后办理录取手续和学籍。
五、外商子女要求到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并达到随班就读条件的,由定点学校提出录取名单,于每年8月1日前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经核准后办理录取手续和学籍。
六、外商子女要求由国外高中阶段学校转入我市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的,须由转出学校提供相应证明,由定点学校进行考核。经定点学校考核认为达到随班就读条件的,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录取并办理学籍。
七、外商子女在办理入学手续时,须向定点学校及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父母的护照及职业签证、居住证明、在连投资证明或就职证明,并办理《大连市中小学外籍学生入学申请表》。超过18岁的外商子女须另外提交本人护照并办理《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
八、外商子女到公办小学、初中就学的,与学区内学生同等收费;到公办高中就读的,达到公费生水平的按照公费生收费标准收费,达到择校生水平的按照择校生收费标准收费;到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按照我市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收费标准收费。
九、对于以留学为目的到我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外籍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定点学校要在首先满足本市学生、外商子女入学并保证学校在校生不超员的前提下,酌情予以安排和录取。留学生录取程序与外商子女相同,但不享受对外商子女的收费优惠政策。
十、对于父母不在大连居住的留学生,定点学校要对其委托监护人的情况和在连居住情况进行审查。若发现有明显安全隐患的,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十一、各定点学校不得与非法留学中介组织合作招收留学生。定点学校欲与合法的留学中介组织合作招收留学生的,须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十二、留学生在办理入学申请时,须向定点学校及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父母护照及本人护照、居住证明,父母不在大连居住的须提交中国公证机关签发的委托监护的公证文书以及委托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留学生须办理《大连市中小学外籍学生入学申请表》和JW202表。
十三、对外籍学生的教学一般按照我国现行的教学标准组织、实施。汉语言文字是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外籍学生一般应随班就读,不单独编班。定点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外籍学生安排必要的汉语补习。
十四、外籍学生在定点学校就学,完成各科学业,经考试合格,发给毕业证书;未按计划完成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外籍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定点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十五、外籍学生一般应与其父母或委托监护人一起居住。定点学校不得擅自向外籍学生提供住宿。定点学校确需向外籍学生提供住宿条件的,须经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十六、要高度重视外籍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工作,建立和完善外籍学生安全保障制度和外籍学生安全事故处理预案,确保定点学校与外籍学生家长或委托监护人的联系渠道畅通。定点学校可与留学生父母或委托监护人签订入学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十七、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定点学校,要密切关注外籍学生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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