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关于印发中山区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区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中山区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办法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维护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促进和谐中山建设,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范围和形式

(一)发放范围。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或财政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2003年4月1日以前退休的,每月发给5元或者一次性发给1000元补助费)。

(二)发放形式。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属于在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由其所在单位发给;属于因企业破产、改制、撤消、分流等原因导致失业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退休手续的,由区财政发给。

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规定

(一)2003年4月1日以前退休的职工,已享受每月增加5元补助费的,从2003年4月起调整为每月10元,享受一次性给予1000元补助费的,不再调整。

(二)2003年4月1日后退休的职工,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

(三)本办法实施前,因企业破产、改制、撤消、分流等原因导致失业的职工,失业前已由企业在预留资金中解决补助费的,不再发给。

因企业破产、改制、撤消、分流等原因导致失业的职工,2003年4月1日以前退休,未享受补助费的,享受一次性1000元补助费;2003年4月1日后退休,未享受补助费的,享受一次性2000元补助费。

(四)因企业破产、改制、撤消、分流等原因导致失业的职工,退休后未享受补助费,2007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可按前款规定享受补助费。

(五)1996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职工,退休工资中已含有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不在本次发放范围内。

(六)因企业破产、改制、撤消、分流等原因导致失业的职工,其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的发放方式为:2007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一次性补发;200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次年9月末一次性发给。

三、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条件

享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户籍为中山区。

(二)属独生子女父母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因企业破产、改制、撤销、分流等原因导致失业,1997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

(四)未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

四、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程序

(一)每年3月1日起,社区居委会对当年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调查摸底,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A4纸):

1、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结婚证;

5、退休证;

6、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

7、属于离婚、丧偶、再婚人员,需提供离婚证(2004年4月以后离婚的需同时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民事调解(判决)书》);配偶的死亡证明或公安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社区居委会、街道计生科出具婚育状况证明。

(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提交的相关证件进行初审登记,张榜公示7日(公示表见附件1)。填写《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无异议的由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于当年3月30日前一并上报到所在街道计生科。

(三)街道计生科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应享受补助对象进行审核,并再次在社区居委会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同时将所有材料于当年4月30日前上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街道计生科上报的补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并通过区人口计生网和补助对象所在社区居委会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的,建立补助对象信息档案。

(五)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每年九月末一次性兑现。

(六)遗漏人员,次年登记、审核、确认、发放。

五、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职责

(一)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所需经费,每年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测算,并列入区财政当年预算。

(二)区财政局根据实际审核情况,拨付资金。

(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拨付至指定的银行部门,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银行部门将补助费划入补助对象个人银行存折。

(五)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个人银行存折,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街道计生科发放。发放名单原件上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存挡,街道计生科、社区居委会各留一份复印件备查。

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保障措施

(一)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区人口计生局要公布三级举报电话,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确保补助费发放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二)区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定期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监督管理。

(三)当事人提供材料不真实,虚报冒领,骗取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的,一经发现,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追回,并配合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七、本办法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享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对象情况公示

    2.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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