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区推进养老事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区推进养老事业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中山区推进养老事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我区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进一步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丰富养老服务内容,推进全区养老服务事业向普惠型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多路径养老方式,对养老院新增床位实施补贴,对低保老人实施“居家养老”补贴,对有特殊养护困难的群众实施“定向机构养护”,逐步实现老有所养。
第三条 养老院新增床位补贴
(一)补贴标准
在中山区范围内,2011年后成立的养老院在享受市床位补贴的基础上,同时享受中山区新增床位补贴。
1.床位30张(含30张)以上的养老院,新建养老床位每张补贴2000元,改扩建养老床位每张补贴1000元。
2.床位30张以下和家庭式养老院每张床位补贴1000元。
3.床位数计算方式为:建筑总面积(平方米)÷25(平方米)。
(二)补贴条件
1.取得养老院成立批复;
2.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取得《消防许可证》;
4.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5.具备老年人活动室、康复室、健身室,并配备相应活动器材;
6.应达到的其他要求。
(三)补贴程序
1.养老院向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中山区养老院新增床位补贴申请表》。
2.区民政局成立评审小组,对养老院进行实地验收,确定补贴资格。
3.评审合格的养老院,运营满一年,由区民政局一次性拨付补贴资金。
(四)处罚
1.对提供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养老院,一经查实,责令其改正。对于改正不及时、不到位的养老院,取消补贴资格并对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追缴。
2.对擅自改变养老院使用性质或以养老院名义从事非养老服务的,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取消养老院资质并追缴已经拨付的补贴款项。
第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
具有中山区户籍,年龄在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居家养老的低保老人。
(二)补贴标准和服务内容
1.补贴标准
(1)60周岁至79周岁的低保老人:
①生活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②生活半自理的,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③生活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补贴500元。
(2)“三无老人”、遗属孤老及80周岁以上的低保老人:
①生活自理、半自理的,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②生活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补贴500元;
③属于独生子女死亡或与三级以上残疾独生子女共同生活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服务内容
老人可凭居家养老服务券到各街道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托老所)、街道指定小饭桌、洗浴中心购买相关服务。
(三)补贴程序和服务方式
1.补贴程序
由本人或亲属向街道提出申请,填写《中山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审批表》,街道协同社区对老年人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确定补贴标准,并报送区民政局审批。老年人身体状况评估办法由区民政局另行制定。
2.服务方式
区民政局每月将补贴资金和等值的服务券发放到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将服务券发放到老人手中,老人用券购买服务。指定的服务单位或个人每月到街道办事处凭券兑换现金。
(四)服务券的使用
1.区民政局负责“服务券”的管理工作。每年统一印制,并建立电子台账。
2.“服务券”当月有效,过期作废。
3.“服务券”不能跨街道使用。
4.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服务券”发放、使用、收回、兑现的记录,留存备查。
5.“服务券”街道保存一年后,统一上交区民政局保存。
第五条 定向机构养护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
具有中山区户籍的低保老人和其他有特殊困难需要养护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
低保老人和有特殊困难需要养护的人员,享受其收入与入住养护机构费用的差额补贴。
(三)指定养护机构
中山区社会福利院、中山区虎滩老年休养中心、国礼医院为定向养护机构指定单位,机构须挂牌服务。
(四)补贴程序
1.本人或其亲属向街道办事处提交入住养护院申请,提供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并上交复印件,经街道受理,填写《中山区定向机构养护补贴表》,报送区民政局审批合格后方可入住指定的养护机构。
2.申请入住定向机构养护的人员将个人的全部收入(包括遗属费、退养费、低保金以及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大政发〔2011〕63号)文件规定应享受的补贴)作为入住养护机构的基础费用。
3.有房产的“三无老人”和遗属孤老需将房产交由区民政局代管并签署定向养护协议。区民政局委托房屋租赁机构对其房产进行管理,租赁费用作为其入住养护机构的基础费用。老人去世后,房产转交给其遗产继承人或房屋权属单位。
4.养护人员及家属需与定向养护机构签订入住协议。定向养护机构根据其身体情况,确定费用标准,当月入住少于5天的不予计费。定向养护机构每月初到区民政局结算上月养护服务费用。
(五)处罚
1.对于弄虚作假、瞒报收入、转移资产的养护人员,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
2.对于弄虚作假、多报虚报,骗取补贴的定向养护机构,一经核实,追缴已经拨付的补贴,取消定向资格,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年检资格。
第六条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定向机构养护服务补贴不能兼得。
第七条 此办法从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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