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区扶持创业就业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日
中山区扶持创业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扩大就业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结合全区创业就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原则
鼓励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创业,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第三条 扶持对象
中山区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被认定为中山区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
第四条 对创业者的扶持
(一)扶持条件
1.由中山区登记失业人员创办(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2.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与新招用的中山区登记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五险)。
(二)扶持标准
1.创业者每年享受2000元扶持,期限为2年;
2.创业者每招用1名中山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享受一次性带动就业2000元扶持(最高限额2万元)。
(三)审核认定程序
1.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科)事务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中山区创业者认定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创业者的《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
(4)新招用中山区登记失业人员的《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2.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科)事务所对创业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认定。
第五条 对创业者创业场地房租的补贴
(一)补贴对象
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在中山区辖区内并且在中山区辖区内租赁符合条件的经营场地开展创业活动,吸纳中山区登记失业人员的创业者。
1.中山区创业者应符合的条件
由中山区登记失业人员创办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3名以上中山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五险)的企业。
2.外地(中山区以外)创业者应符合的条件
由中山区户籍以外人员创办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6名以上中山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五险)的企业。
(二)补贴标准
房租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每月补贴最高额度为80平方米2400元,补贴期限为二年。
(三)审核认定程序
1.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由中山区户籍人员创办的向户籍所在地、由非中山区户籍人员创办的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科)事务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创业者创业场地房租补贴申请表;
(2)租赁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发票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创业者的《户口簿》、《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4)《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带动人员的《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2. 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科)事务所对创业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认定。
第六条 对创业孵化基地的扶持
(一)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条件
1.注册地在中山区辖区内、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且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
2.能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与操作等全方位的创业培训、创业指导;
3.购买摊位或无偿提供生产经营场地,供创业人员使用。
(二)扶持标准
经认定为中山区创业孵化基地的,无偿提供场地或摊位供创业者使用6个月以上,按照市场价位给予适当补贴。
(三)审核认定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注册所在地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科)事务所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山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房地产证明(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2.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科)事务所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在申请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上报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认定。 经区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颁发《中山区创业孵化基地》牌匾。
第七条 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人员的扶持
(一)申请入驻的条件
1.申请中山区创业服务园应符合的条件
(1)创业项目应属于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期较好;
(2)创业项目应具有创业示范和推动作用;
(3)营业执照注册和税务登记均需在中山区创业服务园场地内。
2.申请中山区其它类型创业孵化基地应符合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为中山区登记失业人员;
(2)未有过创业经历,即未注册过《营业执照》。
(二)扶持标准
1.入驻写字间型创业孵化基地,享受2年扶持。场地费用100%由政府承担。对重点扶持的孵化对象,孵化期满后,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协商延长孵化时间,延长期不超过1年。
2.入驻市场型创业孵化基地,享受3年扶持。第一年摊位费用100%由政府承担;第二年摊位费用70%由政府承担;第三年摊位费用50%由政府承担。
(三)审核认定程序
1.中山区户籍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非中山区户籍的人员向创业孵化基地注册所在地的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科)事务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须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中山区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
(3)申请人的创业计划书等。
2.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科)事务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经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认定后,组织专家团对其创业项目和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评审,择优选择,并在所辖区域内进行公示。
第八条 有关说明
(一)用人单位(创业者)与职工提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已享受过中山区创业扶持政策、正在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和“4050”双险补贴政策的人员不再享受此扶持办法;
(三)此扶持办法中涉及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仅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但不得重复享受;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中山区扶持创业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五)本办法由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中山区创业者认定申请表
2.创业者创业场地房租补贴申请表
3.中山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4.中山区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