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办法
大教[2007]124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
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文教卫生局,各民办教育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教育机构的规范管理,引导和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依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学校 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教发[2007]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八日
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民办教育机构的规范管理,引导和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的发展,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教发[2007]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教育机构(包括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年度检查评估(以下简称年检),是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按年度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年检内容
(一)办学理念和许可事项的登记备案情况;
(二)办学条件情况。主要包括基础设施、教学设施和设备、师资配备;
(三)教育教学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德育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
(四)师生权益及评价。主要包括师生权益保障情况和师生满意度;
(五)财务和后勤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财务管理、资产产权状况、后勤管理及安全管理;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机构年检的内容将视情况每年有所侧重。
第四条 年检方式和程序
年检工作采取民办教育机构自检自评、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检查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方式,年检工作过程总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民办教育机构自检自评阶段(每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
各民办教育机构要按照评估标准,认真总结本机构在办学条件、学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同时要认真分析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整体发展状况作出价值判断,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写出自检评估报告。每年11月15日前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年检材料。
(二)专家评估阶段(每年11月15日至1月15日)
教育行政部门组建专家评估组,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档案材料,随机听课、组织师生座谈和调查问卷,按评估标准进行评审。发现、总结民办民办教育机构发展的成功经验,从关心民办教育机构发展的角度纠正其存在的问题,对民办教育机构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做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第五条 专家评估组构成
专家评估组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教育学院和市民办教育协会的专家及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主管人员共同构成。
第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一)年度自检评估报告书
(二)财务审计报告
(三)办学许可证副本
(四)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三种。
年检结束,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检情况,换发办学许可证或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评估结论戳记,并将向社会公告年检结果。
民办教育机构更换办学许可证书,应当保留原有年检记录。
第八条 对“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年检基本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整改期为三个月。整改期满民办教育机构应及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规定的,应将检查结论变更为“年检合格”。对逾期未解决问题或者未按时报告整改情况的,视情节限制招生数量。
“年检不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内停止招生。整改期满经检查仍不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责令停止招生,直至整改合格。
第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直接认定为“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评估人员在年检中应依法工作,要深入实际,认真查阅民办教育机构资料,坚持评估标准,多渠道了解情况,客观评估民办教育机构实际情况,确保此项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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