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工时工作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7〕24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工时工作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特殊工时工作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更好地服务企业,维护劳动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大连市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大人社发〔2014〕109号),现对有关问题作进一步规范:
一、关于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的相关问题
(一)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职工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需要机动作业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岗位,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及从属服务岗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分(子)公司经理、公司负责人、高管秘书、高管司机等;一般不包含企业中层管理岗位;
2.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售后服务等岗位;
3.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汽车服务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等岗位;
4.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等需要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可以采用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岗位,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石油、石化、金融、电信、电力、燃气、供水、供暖、物业、物流、医药、安保、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体娱乐等社会公众服务行业中需连续作业的岗位;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渔业、制盐、制糖、旅游、船舶、环卫、房地产等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
3.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岗位;
4.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实行轮班作业的岗位;
5.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二、关于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的相关问题
(一)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以下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批准:
1.生产经营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并在市以上(含市)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注册登记,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的用人单位;
2.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在市级有关部门登记、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3.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在本市有重大影响并应当由市级批准的。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同一用人单位准予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审批决定的有效期限为:首次批准有效期限1年;第二次批准有效期限2年;第三次可根据用人单位前两次执行情况给予无期限有效许可。
对于无期限有效的,被许可用人单位应每两年向许可机关报告一次执行情况。许可机关有权根据用人单位执行情况重新确定许可期限。
(三)已换发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申请时无需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集团公司已经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且已包括其下属公司岗位的,下属公司可直接适用,无需另行申请。
(五)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名称等情况的,应当重新申请或变更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
三、关于特殊工时工作制执行的相关问题
(一)用工单位需要在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复印件送劳务派遣单位,并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人数、劳动定额标准、工时考勤、休息休假和劳动报酬等内容;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内容。
(二)用人单位收到《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后,应在3日内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三)向许可机关报告的执行情况必须经工会和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职工(少于20人的应全部职工,超过20人的应至少20名职工代表)签字并单位盖章。执行情况应包括本单位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工时与休息休假统计情况,加班费支付情况等,如有涉及执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相关的劳动监察、仲裁、司法等案件一并上报。
四、关于特殊工时工作制管理的相关问题
(一)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季度汇总全市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情况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审批部门每季度将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名单通报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纳入劳动保障日常监管。
(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纳入“双随机”检查企业名录库,并在年度内实施随机抽查检查,查处情况及时通报行政许可部门,并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四)对违反特殊工时工作制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拒不整改或受到行政处罚后拒不执行的用人单位,不再批准其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大人社发〔2014〕109号)继续施行,但其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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