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3〕275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时间和依据

(一)2013年11月1日起,我市启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已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于2014年7月1日前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新的劳务派遣业务。拟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3〕275号)以及本通知要求开展。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分工

(一)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二)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全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向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关系工作的相关机构组织实施。

(三)劳务派遣单位在大连市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由子公司向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许可;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经母公司报告许可机关后,由分公司向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备案。

(四)各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采取主动联系、上门服务等方式,帮助本行政区域内2013年7月1日前已经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工作,指导其依法完善各项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对于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要督促其在办公场所明示合法证照,做好对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

(五)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分工,对劳务派遣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 有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经营场所,自有或租期3年以上非民用住宅;至少有1套办公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固定电话、办公文件柜和办公桌椅;

3. 除法定代表人外,至少有2名专职工作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专职工作人员具备人力资源管理师或相关职业资格;

4.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二)许可机关通过劳动用工备案系统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当场填写《现场核查确认表》,由核查人及申请人签字确认。

四、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流程

(一)申请人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条件,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窗口。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确认和核实,出具《受理决定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审批窗口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五、有关要求

(一)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相关格式文书,并将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格式文书和监督电话等在行政许可办公场所及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布,同时提供有关申请表格的免费下载服务。

(二)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台账,记录行政许可、年度核验及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劳务派遣单位管理台账,记录日常监督管理等相关信息。

(三)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季度将全市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情况通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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