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大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综字[2004]401号
各开发建设单位: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4]83号)的规定,现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固有土地使用证》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批复》、《土地出让金缴库认证书》(指市内四区通过出让或租赁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下同)、《大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核准的通知》(指经市政府批准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下同)到市政府服务中心内的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审批窗口办理领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款通知书》和“一般缴款书”;
(二)建设单位接通知的缴款金额填写“一般缴款书”后,到本单位开户银行办理缴款事宜。“一般缴款书”要详细填写缴款日期、金额、缴款单位名称及帐号等项内容,资金通过银行转帐缴入国库。”
“一般缴款书”第一联由开户银行盖印收讫后反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以此作为记帐凭证入帐,第二联缴款单位的开户银行作付出传票,第三联收款国库作收入传票,第四联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征收机关,第五联国库收款盖章后送财政机关;
(三)市财政局在收到国库转来的“一般缴款书”后,即时下达《前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讫通知》,分送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审批窗口和水务局审批窗口;
(四)建设单位于缴款后5个工作日后到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审批窗口,领取《前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讫通知》,并按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相关手续。
二、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供水配套前,缴纳剩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封顶后,持《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大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核准的通知》到市政府服务中心内的水务局审批窗口办理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手续。
(二)水务局审批窗口受理后,在6个
工作日内由市城市供水管理现场审核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并扣除该建设项目前期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向建设单位开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通知书》发放“一般缴款书”。
(三)建设单位接通知的缴款金额填写“一般缴款书”后到本单位开户银行办理缴款事宜;
(四)市财政局在收到国库转来的“一般缴款书”后即时下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讫通知通知》送水务局审批窗口;
(五)建设单位于缴款后5个工作日后到水务局审批窗口领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讫通知通知》并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供水配套设计、施工、开栓供水手续。
三、经市政府批准免征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持《大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核准的通知》和《土地出让金缴库认证书》,直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项目供水配套设计、施工及开栓供水手续。
四、建设单位申请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市水务局组成审核小组(下称审核小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市财政局报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并提供减免依据和符合减免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审核小组对减免申请极其减免依据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减免政策的,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下达《大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核准的通知》。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全额上缴国库。市财政局在“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的“其他部门基金收入”类级科目中的“其他基金收入”款级科目核算。
六、凡违反《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及上述规定的,对直接负责人员按《大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和《大连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问责暂行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改革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与原各项专项配套费征收办法的政策衔接问题。
(一)凡2004年1月1日以后取得《建设用地批复》的新建建设项目,须按
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004年1月1日以前取得《建设用地批复》的新建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缴纳各种专项配套费。
(一)凡2004年1月1日以后取得《建设用地批复》的新建建设项目,须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004年1月1日以前取得《建设用地批复》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缴纳各种专项配套费。
(二)凡2004年1月1日以后批准开工建设的改、扩建建设项目,须按规定缴纳撼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前批准开工建设的改、扩建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缴纳各种专项配套费。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监察局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大连市水务局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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