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04]8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取消、降低、合并一批住房建设项目收费的决定》(辽政发[2001]15号)和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辽财综函[2003]288号)的规定,为理顺我市水、气、热、环卫、校舍建设等专项配套费征收管理体制,经研究决定,改革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项目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收费管理,将现行的水源建设费、水资源增容费、煤气气源增容费、供热设施建设集资、排水和污水管网建设费、路灯设施建设费、消防设施建设费、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中小学校舍建设费9项收费合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上述9项收费不再单独征收。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
经省财政厅批准,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征收。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和征收对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为市内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不包括“双D港”)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征收对象为上述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为建设单位)。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管程序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手续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市水务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缴纳5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供水配套时,缴纳其余的5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若建设项目的实际面积大于原批准面积时,应足额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际面积小于原批准面积时,按实际面积办理缴费。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
(一)免征项目
1.城市行政区域内驻军建设的营房及自用附属设施建设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
2.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各类公益服务性设施建设项目;
3.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建设的厂房及附属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二)减半征收项目
1.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建设的厂房、科研基地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包括高新园区同类建设项目;
2.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事项。
对符合上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出具书面减免申请,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市水务局共同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重要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用于城市水源、气源、热源、公共环境卫生、主干管网、城市路灯、中小学校舍等大配套设施建设。其他配套建设资金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七、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其他各区、市、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由当地政府按照低于市标准且不高于当地平均商品房价10%的原则确定,并制定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二)对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体制前审批的建设项目,如已缴纳各种专项配套费,不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缴纳或少缴纳各种专项配套费的,按原各种专项配套费的征收对象和收费标准予以补缴。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征收时使用辽宁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政府性基金征收专用票据,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由各级政府根据城市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使用。
八、本通知中关于城市基础设施的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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