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涉外、涉港澳台华侨的撤销婚姻流程及所需材料

申请条件: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 

办事程序

1、查验:申请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2、受理:现场审查材料齐全,受理;
3、审查: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
4、拟写决定,报审批:拟写“关于撤销的决定”;报市民政部门批准;
5、批准:印发撤销决定;
6、公告:将撤销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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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章第五条第六条 结婚登记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一章第二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3、《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章第四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办理结婚登记。

4、《关于在全省设置婚姻登记机关的通知》(辽民发〔2006〕6号)附件

第1条第2款涉外婚姻登记机关:辽宁省民政厅涉外婚姻登记处大连办事处,负责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国人和涉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不包括沈阳、大连2市涉韩和涉台的婚姻登记。
5、《关于在全省设置婚姻登记机关的通知》(辽民发〔2006〕6号) 

第一条决定变更原省厅办事处管理体制,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大连市民政局独立承担大连地区的涉外婚姻登记工作(不包括涉韩国、涉台地区)。
6、《关于大连市涉外婚姻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辽民事函〔2012〕114号)第一条:决定变更原省厅办事处管理体制,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大连市民政局独立承担大连地区的涉外婚姻登记工作(不包括涉韩国、涉台地区)。

7、《关于调整市民政局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大编办〔2013〕126号) 

第一条同意成立大连市涉外婚姻登记服务中心。该单位主要职责是:受市民政局委托,按管理权限承担本市涉外国人、涉华侨、涉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咨询、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以及婚姻证件的补证等工作。 

申报材料

【1】 空表

【下载】
【2】 样表

【下载】
【3】 身份证、结婚证
【材料描述】:  

当事人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1份原件及复印件)
【4】 申请
【材料描述】:  

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1份原件)

【5】 判决书【材料描述】:  

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1份原件) 

适用范围: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

决定机构:

民政局 

受理机构:

民政局审批办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禁止性要求: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网上办理 

法定时限:

40天(工作日) 

申请接收:

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二楼F区13号窗口 

进程查询:

http://xzfw.dl.gov.cn/fgw/ggfw/index.jhtml 

审批结果:

《关于撤销的决定》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如有异议,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咨询电话:

0411-84303072 

投诉电话:

0411-12345  

办理地点:

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二楼F区13号窗口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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